東北網6月18日訊(記者 佘雨桐)1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香坊區人民法院對曹德恩等5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進行公開宣判。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在擔任哈爾濱市香坊區幸福鎮西柞村黨總支書記兼村長期間,伙同郭文利、項玉君(已死亡)、孟慶貴、趙德山、曹洪林,單獨或共同多次實施敲詐勒索犯罪行為,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欺壓百姓,形成了較固定的惡勢力。
2012年至2018年,曹德恩伙同郭文利、項玉君多次以村裡修路、修排澇溝等事由向哈爾濱市公交217路公交車車隊、駐村企業哈爾濱某電機有限公司、被害單位哈爾濱某制品有限公司、哈爾濱某廚房設備有限公司及在該村經營輪胎生意的個體經營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強行索要費用。曹德恩共參與敲詐勒索犯罪5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總計金額222600元;郭文利共參與敲詐勒索犯罪4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總計金額187600元;孟慶貴、趙德山參與敲詐勒索犯罪1起,參與敲詐勒索犯罪金額20600元。
2013年至2015年,曹德恩利用其擔任哈爾濱市香坊區幸福鎮西柞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找到駐村企業哈爾濱洪福特種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強行要求周某某購買其幫助他人推銷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次向曹德恩購買了共計價值12 000餘元的鞭炮。
2013年至2015年期間,曹洪林利用其系曹德恩侄子的親屬關系,承包了哈爾濱市香坊區幸福鎮西柞村修路、安裝路燈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柞村村委會結算人工費用時,曹德恩告知其哈爾濱市公交217路車隊已同意給村裡交納修路費,其可直接去車隊取錢。曹洪林在明知該款系曹德恩等人通過威脅手段強迫車隊交納,並非車隊自願的情況下,仍先後兩次到車隊收取修路費25000元。案發後曹洪林將贓款全部退繳。
香坊區人民法院認為,曹德恩、郭文利、孟慶貴、趙德山結伙敲詐他人錢款,曹德恩、郭文利參與數額巨大,孟慶貴、趙德山參與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敲詐勒索罪。曹德恩強迫他人購買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曹洪林明知曹德恩讓其到217路公交車隊領取的用以抵付其工程款的款項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取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本案敲詐勒索犯罪系共同故意犯罪,曹德恩、郭文利、孟慶貴、趙德山均系主犯。曹德恩犯數罪應並罰。
依法以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曹德恩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五千元。判處其餘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六萬元至五千元不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