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鄉鎮位於小興安嶺南麓,距省城哈爾濱300多公裡。2019年12月8日,一場突降的大雪覆蓋了公路和市區,街巷間罕有人跡。上午10時左右,鎮濱水家園4號樓前駛來幾輛警車,幾位面容肅穆的法官從車裡相繼走出,走在人群前面的就是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大法官石時態。
二級大法官輾轉千裡,來到邊陲小鎮,所為何事?原來他在調查一把刀。
一片丹心引領司改浪潮
2019年11月27日,根據數字法院系統電腦隨機分案,一樁不服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死刑判決的上訴案件分到石時態手中。領導乾部帶頭辦理案件,是石時態一貫倡導的。
司改之初,石時態明確提出,領導乾部要具有勇於擔當精神,帶頭辦理疑難復雜案件。幾年來,他親自主審了多起刑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和重大執行案件。在他的帶動下,幾年來,全省法院院庭長年均辦案30萬件,佔結案總數的60%以上。
這次石時態審理的又是一起什麼樣的案件呢?
劉艷峰,黑龍江省鐵力市朗鄉鎮鐵路社區七組采石場居民,與本鎮居民龐某某同居多年,並生有一女。同居期間,二人多次發生口角。2017年1月10日左右,龐某某在遭到劉艷峰毆打後離家出走,外出打工,後劉艷峰聯系不到龐某某,多次前去其岳母徐某某家索要龐某某的聯系方式未果,遂對徐某某產生怨恨。2019年2月9日19時許,劉艷峰攜帶事前准備好的汽油來到徐某某家,確認徐某某及其兒媳楊某在家裡,便闖進屋內,點燃汽油,致徐某某被燒死,楊某被燒傷。伊春中院一審判處劉艷峰死刑。劉艷峰以量刑過重為由向黑龍江高院提出上訴。
一案在手責任重於泰山
『天下大事,必作於細』。一名法官,沒有工匠精神,是辦不成鐵案的。這是石時態時常叮囑乾警們的話語。
案件分配給石時態之後,在閱卷過程中,一個情節引起了他的注意。一審認定,劉艷峰持汽油作案時,攜帶了一把砍刀。石時態反復觀看案發時的監控錄像,劉艷峰進入被害人家裡時,無法看清是否攜帶砍刀。
後來的庭審證明,這把刀始終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作為殺人案件,這把刀的證明作用非常關鍵。盡管被害人身上沒有刀傷,但這把刀可以證明劉艷峰的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劉艷峰沒有攜帶這把砍刀進入現場,那也不能認定他攜帶砍刀。一書一證,關乎公平正義,這是石時態辦案的一貫風格。
一證存疑絕不簡單放過
2019年12月7日下午,東北風刮起堅硬的雪粒打在風擋玻璃上,哈爾濱通往鐵力市的高速公路仿佛是一個天然的冰場,汽車只能小心翼翼地緩速前行。一路上,石時態與合議庭成員一直在分析劉艷峰這把刀究竟是如何帶入現場的,還是存在其他情形。
召開有公安機關偵查人員、現場勘驗人員、鑒定人員參加的座談會
17時,石時態一行趕到了鐵力市,即與負責偵破此案的偵查人員、現場勘驗人員、有關技術人員進行了長達2個小時的座談,就案件的偵破、勘驗、訊問、鑒定結論等幾個方面問題同民警們進行了深入交流,圍繞著砍刀問題,不停地追問。
冒著嚴寒步行還原犯罪嫌疑人作案路線
12月8日7時,石時態一行又驅車2個多小時來到案發現場,他和辦案民警搬動桌椅,努力還原案發現場的人員和物品位置,劉艷峰潑灑汽油點火的位置,對有燒痕的桌子等物品也進行了詳細的查看。隨後,石時態又冒著凜冽的寒風步行了半個多小時,沿著劉艷峰作案時行走的路線踏查。後又來到朗鄉公安局,與事先約好的街道辦工作人員和被害人徐某某生前的鄰居進行座談。
合議庭到鐵力市看守所提審犯罪嫌疑人
16時,石時態一行又馬不停蹄地返回鐵力市,前往羈押劉艷峰的看守所。圍繞案件起因、犯意的產生、作案工具的准備、作案過程等問題,石時態進行了3個半小時訊問。
合議庭查看證物
12月9日早晨,關於砍刀的問題,石時態還是決定再次返回朗鄉鎮,找龐某某的姐姐和二哥進行核實。證實刀是龐某某的姐姐發現的,石時態當場讓龐某某的姐姐指認了發現砍刀的位置。隨後,石時態又來到朗鄉公安局,詳細查看了砍刀及劉艷峰到案時所穿衣物。
一槌定音彰顯公平正義
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國家工作人員500餘人旁聽庭審
2019年12月19日,黑龍江高院五樓大法庭座無虛席。
大法庭內,石時態敲響了法槌。
庭審圍繞著劉艷峰作案時是否攜帶砍刀;劉艷峰與龐某某共同生活期間是否經常毆打龐某某;一審判決對劉艷峰的量刑是否適當進行。
庭審進行了整整4個小時。關於砍刀的問題可謂撲朔迷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大法官石時態主審並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劉艷峰故意殺人上訴一案並當庭宣判
經過合議庭合議和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13時,案件當庭宣判: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關於這把刀的認定,合議庭評議認為,雖然現場勘查照片中有疑似砍刀的照片,公安機關出具了提取的砍刀與案發現場照片中的砍刀為同一物的聲像鑒定,兩位證人的證言,劉艷峰的指認和供述等證據可以證明在案發現場確有劉艷峰家的砍刀,但劉艷峰在庭審中當庭表示其在公安機關關於攜帶砍刀的供述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兩位證人間關於砍刀的證言前後不一致,二審期間的證言是證人互相溝通之後作出的,不是獨立客觀作出的,證明劉艷峰攜帶砍刀到現場的證據沒有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
維持原判,駁回上訴,那是上訴人的罪行所致,但存疑的證據沒有得到合議庭認定。也有人曾提出,本案二被害人系被劉艷峰放火燒死燒傷,身上並無刀傷,該刀是不是劉艷峰帶到案發現場,對劉艷峰定罪量刑並無實質性影響。為什麼還要在這把刀上下這麼大一番功夫呢?其實,這正是合議庭審理這起案件的可貴之處。不放過一個情節,特別不放過對涉及上訴人權益保護的任何事實,這是對生命的尊重,對法治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