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發生的多起市民外出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測量體溫甚至動粗事件,2月4日,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庭長叢海彬向記者表示,在重大疫情的防控下,個人不遵守行政機關針對公共衛生事件發布的隔離、封閉等規定,情節嚴重者亦可構成犯罪。建議市民在當下的活動中,履行道德義務和法律義務並行。
肺炎疫情下,佩戴口罩是公民法定的義務
1月30日,公安部網站發布消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共查處擾亂社會秩序類案件377起,乾擾疫情防控類案件83起,妨害公務類案件55起。
北京日報日前曾報道稱:1月29日,男子韓某在乘坐北京公交車時,乘務管理員提示其應佩戴口罩,其不聽勸阻並辱罵毆打乘務管理員。據北京警方消息,韓某目前已被行政拘留。
叢海彬庭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針對疫情防控,全國人大、國務院均有相應的法律和條例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簡稱《應對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以及《傳染病防治法》,部分單位、救治機構以及個人都應當遵守相應的規定。
以《應對法》為例,其中提到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免造成更嚴重影響。結合此次肺炎疫情,因存在傳染性,很多地方政府發布了公共場所應當佩戴口罩的規定。因此,作為公民應當遵守規定,這是法定的義務。
叢海彬庭長說,對於不佩戴口罩的相關人員,民警有權執法。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民警執行職務,則觸犯了行政處罰的相應規定,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當事人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則可按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如果是辱罵執行相關職責的工作人員,情節嚴重的,當事人會被追究侮辱他人的刑事責任。
違反隔離規定的,情節嚴重者或被追究刑責
根據相關報道,在此次疫情防控中,存在公民個人在檢測過程中逃離醫院、不配合檢查等情況。
叢海彬庭長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解釋』)第1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叢海彬庭長說,事實上,本著對個人以及公眾負責的態度,在疫情發生時,應該主動就醫,積極配合管理,否則嚴重者或將承擔刑事責任。
叢海彬庭長認為,在當前這個特殊時期,即使沒有相應法律規定,從道德的角度來說,市民到公共場合也應佩戴口罩,履行相關注意義務。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家庭、對整個社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