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全部48起聚集性疫情中,發病194人,波及或暴露630人,死亡3人,其中有45起是家庭聚集性疫情,佔比93.75%。』
2月7日,黑龍江疾控中心副主任孫巍在省疫情防控工作第十場新聞發布會上指出,黑龍江除外源輸入病例外,內源擴散主要是聚集性病例,省內多地已經發生聚集性疫情,波及人數較多,防疫形勢依然非常嚴峻。盡管如此,仍有少數人員心存僥幸、鋌而走險,隱瞞病情、拒絕隔離,甚至參加宴會、打麻將等聚集性活動,違反政府防控命令,不僅不利於自身疾病預防,而且危害公共安全,將嚴厲打擊上述行為。

案例一:嚴厲打擊非法聚集相關違法行為
2月2日18時許,佳木斯興華邊境派出所在工作巡查中發現,同江市金色嘉苑小區某車庫內有人打麻將,民警隨即將劉某、高某等4人帶回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經詢問,4人對在車庫進行賭博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4人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二:嚴厲打擊阻礙執行防疫工作行為
2月3日,佳木斯市違法行為人王某某與張某駕駛私家車進入該市郊區四豐鄉陶家村預防新冠病毒疫情檢查站時,不聽防疫工作人員勸阻、強行衝卡,辱罵工作人員並發生肢體衝突,隨後駕車逃離現場。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張某、王某某分別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和五日處罰。
案例三:嚴厲打擊刻意隱瞞情況,拒絕隔離治療,致使病毒傳播擴散,危害公共安全行為
1月16日至26日,佳木斯市犯罪嫌疑人劉某欣(佳木斯中醫院某科副主任)與武漢返鄉親屬多次密切接觸,1月26日出現癥狀,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1月21日其所在單位發布疫情通知後,劉某欣故意隱瞞接觸史和真實活動情況,既未按規定如實報告,也未嚴格采取隔離觀察措施,在醫院門診繼續接待患者,致使其家人、同事、患者等多人疑似被感染並隔離。2月6日,佳木斯市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其立案偵查。
疫情防控,事關億萬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也是人人有責、人人參與的全民行動。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工作,自覺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自覺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采取的有關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相關情況,『宅』在家裡做好衛生防護,少出門、不聚集,為疫情防控作貢獻。
政府可以采取哪些防控舉措?
新冠肺炎發生後,國家將其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新冠肺炎屬於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據此,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1.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2.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例如,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等)等等。
(二)依法采取人員隔離措施:1.對已經發生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實施隔離;2.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采取就地隔離的措施;3.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三)對隔離人員觀察、治療: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組織協調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針對不同情形分別采取不同措施,1.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2.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3.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4.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采取醫學觀察措施。
(四)實施交通衛生檢疫:1.對出入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人員、交通工具及其承運的物資進行查驗;對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醫學檢查及其他應急醫學措施;對被檢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實施控制和衛生處理,等等。
(五)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違反防控舉措怎樣處罰?
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最高可處行政拘留十日,可以並處五百元罰款。
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故意傳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