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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容留吸毒!2020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發布!
2021-06-25 20:06:09 來源:黑龍江省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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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20年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鄭某等13人販賣、運輸毒品、窩藏、轉移毒品案

  案例二:房某等4人販賣毒品案

  案例三:張某等7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例四: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案例五:任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案例六:程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七:趙某、孫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八:郭某、沈某非法持有毒品、販賣毒品案

  案例九:左某販賣毒品案

  案例十: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鄭某等13人販賣、運輸毒品、窩藏、轉移毒品案

  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鄭某先後多次在湖南省郴州市等地以每克人民幣(以下同)45元不等的價格分別從被告人周某1、周某2、劉某等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並駕車將毒品運至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販賣給被告人周某3等人。後被告人周某3將毒品轉手販賣給他人,被告人周某4、王某為包庇被告人周某3販賣毒品的罪行,幫助其窩藏、轉移毒品躲避偵查。另查明,2014年10月,段某(另案處理)將8000餘粒甲基苯丙胺片劑交給被告人周某1、周某2代為出售。

  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周某1、周某3、周某4住所共查獲甲基苯丙胺2383.1克、甲基苯丙胺片劑8308粒。

  綜上,被告人鄭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485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400粒;被告人劉某販賣甲基苯丙胺5350克;被告人周某3販賣甲基苯丙胺4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97粒;被告人周某1、周某2販賣甲基苯丙胺3500克、甲基苯丙胺片劑8611粒;其餘被告人販賣甲基苯丙胺5克至3000克不等。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鄭某以販賣為目的,多次為他人代購、運輸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大,危害後果極其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其餘被告人販賣毒品的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周某4、王某為包庇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幫助藏匿、轉移毒品,其行為共同或分別構成窩藏、轉移毒品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鄭某販賣、運輸毒品次數多、數量巨大,且系累犯,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予嚴懲。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鄭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劉某等6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餘被告人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產或罰金。宣判後,被告人鄭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鄭某死刑的刑事判決。

  房某等4人販賣毒品案

  2019年2月,被告人房某、王某以每克500元的價格販賣給被告人劉某、楊某(劉某之妻)甲基苯丙胺60克,後毒品被劉某吸食。同年3月,房某、王某以每克500元的價格再次販賣給劉某、楊某甲基苯丙胺200克,後劉某、楊某以每克550元的價格將毒品轉手販賣給吸毒人員。同年3月16日,房某、王某前往四川省成都市聯系『老何』(另案處理),以50餘萬元購買甲基苯丙胺2000餘克。3月28日,房某、王某欲乘坐火車返回時被成都鐵路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查獲甲基苯丙胺2103.38克。

  綜上,被告人房某、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363.38克;被告人劉某、楊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00克。

  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房某、王某、劉某、楊某販賣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房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房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房某限制減刑;判處被告人王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被告人劉某、楊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被告人房某、劉某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核准被告人房某、王某死緩的刑事判決。

  張某等7人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張某前往湖南省岳陽市聯系被告人陳某商談購買甲基苯丙胺事宜。陳某到廣州市購得甲基苯丙胺後返回岳陽市,以每克300元的價格賣給張某。10月4日,陳某收到張某14萬元毒資後將毒品交付,張某乘車將毒品運至黑龍江省雞西市和林口縣進行販賣。10月6日至10月7日,張某先後7次分別將毒品販賣給了被告人陳某、鄒某、王某、任某、於某等人,後該5名被告人又將毒品轉手販賣給他人。案發後,公安機關在被抓獲的被告人陳某、王某、任某、張某身上、拎包和住所等處共查獲甲基苯丙胺392.3克。

  綜上,被告人張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501克;被告人陳某販賣500克;被告人任某、鄒某、陳某、王某、於某分別販賣甲基苯丙胺20克、6克、4.5克、1克、1克。

  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毒品管制規定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陳某等6人販賣毒品,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張某、陳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處其餘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宣判後,被告人張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馬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馬某出資32000元,伙同蔡某(另案處理)出資8000元共同向王某(另案處理)購買100克甲基苯丙胺,並將毒資全部交付給王某。9月12日,王某通知蔡某取貨,蔡某拿到100克甲基苯丙胺後駕車將毒品從哈爾濱市運至肇州縣,被公安機關在肇州縣抓獲,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100克,其中80克系馬某出資購買。同年9月1日至11月27日,馬某先後9次向多名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通過微信轉賬的形式收取毒資共計15100元。同年11月29日,馬某在交貨地點肇州縣聖達賓館附近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在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6.65克。

  綜上,被告人馬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0.36克。

  肇州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為牟利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並伙同他人將毒品從哈爾濱市運至肇州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馬某系累犯、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宣判後,被告人馬某不服,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任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任某購買的甲基苯丙胺通過快遞郵寄到雞西市雞冠區康樂西街某超市快遞代收點。任某擔心自己取貨不安全,便指使王某1(另案處理)代取藏有毒品的快遞,並要求王某1在取快遞的過程中與其視頻通話以確保安全。後因任某懷疑王某1可能被公安機關控制,便又指使王某2(另案處理)到王某1住處取回快遞。公安機關將王某1、王某2當場抓獲,查獲甲基苯丙胺182.46克。同年8月23日,被告人任某在雞西市雞冠區被公安機關抓獲。

  雞西市恆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任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程某販賣毒品案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程某將甲基苯丙胺分裝成零包,先後39次販賣給多名吸毒人員共計10.3克,並以微信轉賬和現金的方式收取毒資。2020年1月5日,公安機關在程某住所查獲甲基苯丙胺15.36克。

  亞布力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向多人多次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四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趙某、孫某販賣毒品案

  2019年4月1日至5月5日,被告人趙某先後3次在佳木斯市分別向被告人孫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8克,收取毒資共計14300元。同年4月6日至4月10日,孫某先後2次在佳木斯市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11克,收取毒資共計10000元。同年5月5日,被告人趙某、孫某在佳木斯市被公安機關抓獲。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孫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孫某系毒品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七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宣判後,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郭某、沈某非法持有毒品、販賣毒品案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沈某以3000元的價格販賣給他人甲基苯丙胺4.6克。同年9月12日,公安機關在雙鴨山市尖山區被告人郭某租住的房屋內將沈某抓獲,現場查獲甲基苯丙胺2.21克。同日21時許,公安機關在出租房內將郭某抓獲,並在郭某所有的拎包內查獲甲基苯丙胺100.36克。

  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沈某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萬元;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左某販賣毒品案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左某在哈爾濱市松北區以15000元的價格販賣給孫某1包氯胺酮(俗稱『K粉』)和5包含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體(以下簡稱MDMA,俗稱『開心水』)。同年5月9日,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松北區將被告人左某抓獲,依法將毒品扣押,經鑒定,氯胺酮4.06克,MDMA3.98克。

  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左某向他人販賣氯胺酮、MDMA,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盛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19年9月至10月末,被告人盛某先後7次在伊春市烏翠區自家經營的燒烤店、租住的日租公寓和旅館內,容留張某、王某、陳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31日,公安機關在伊春市烏翠區將被告人盛某抓獲。

  伊春市烏翠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盛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宣判後,被告人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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