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政風熱線》開通連麥律師版塊,在這裡,主持人與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識,解決煩心事兒!
今天的節目,我們接聽了哈爾濱市民孔先生的求助:他的母親乘坐公交車時,因剎車摔倒,導致面部受傷,在醫院縫了13針。對此,公交公司以沒有保險為由,讓司機本人進行理賠,三方進入了僵局。孔先生想諮詢該怎麼辦?

對此,《黨風政風熱線》連線了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劉律師表示:任何車輛都應該繳納車輛強制險,如果公交車沒有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可以由客運公司進行賠付。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受損害,可以違約(客運服務合同糾紛)或者侵權(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糾紛)為由請求公交車公司賠償。
【違約賠償】
《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三條:公交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能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損害,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劉律師提示:違約賠償不分過錯方,乘客可以基於其與公交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向公交車所在的公交公司主張賠償責任,若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公交公司應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損傷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若因為第三者的過錯導致的,公交公司可以在賠償乘客後對第三者行使追償權。
【侵權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受損害,受害乘客可以選擇以侵權(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糾紛)為由請求公交公司賠償。一般情況下,在損害原因及事實沒有爭議而且乘客無一般過失的情況下,乘客可以選擇以公交車公司侵權為由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以侵權為由要求承擔責任可以要求承擔精神損害賠償金。
劉律師提示:侵權賠償要區分過錯方,並相應承擔責任比例,如果傷勢比較重,可以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黨風政風熱線小提示】
提示孔先生和大家,疫情期間出於安全考慮,盡量不走法律程序,但一定要了解、掌握相關法律常識,並作為參考,與公交公司積極溝通,更好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