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在招聘員工時,都會打出『誠聘』字樣,強調招募員工的誠意誠信及對人纔的渴求與重視。但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節目聽眾留言中的這家企業卻與『誠信』二字背道而馳。
哈爾濱的劉女士計劃跳槽到一家新公司,在拿到錄用通知書後,她提前三十天向原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在完成工作交接去新公司報到時,卻發現新公司已經招聘到合適的人員,不承認她手中的錄用通知書,劉女士本次跳槽宣告失敗!
面對這樣的情況,作為普通勞動者該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你有所需,馬上就辦!節目中,主持人浩琛立即連線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對劉女士給予幫助。
【律師說法】
劉律師解答:因為錄用通知書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提及,所以很多公司認為其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樣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雖然錄用通知書不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但《民法典》規定,當事雙方訂立合同一般需要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業制作的錄用通知書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而『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並產生法律約束力。也就是說,應聘者收到錄用通知書,按規定時間前去報到,就可以認定其同意了要約內容,合同宣告成立。如果企業以應聘者不符合要求或崗位不存在等理由單方撤銷錄用,屬於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向應聘者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因此,劉女士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能強行要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劉女士只能要求該公司賠償因其違約給她帶來的實際經濟損失。
【黨風政風熱線小貼士】
勞動者在應聘過程中應注意留存入職通知書等應聘企業與其之間的往來函件,拿到錄用通知書之後應該和公司人力部門溝通確認,以防公司在作出錄用的意思表示後突然反悔,勞動者無任何證據對其索賠主張進行證明。
相信劉女士的遭遇是個例事件。畢竟誠信是企業安身立命之本,也是發展的基石。因為不誠信事件毀掉自己多年樹立的企業形象和苦心經營的企業文化是得不償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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