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轉暖,小區和廣場經常可以看到腳踩『風火輪』玩耍的孩子和年輕人,這種『風火輪』就是時下非常流行的平衡車。在它『環保』『便捷』『炫酷』的標簽背後,每年因為這種新興事物引發的事故也屢見不鮮。今天的《黨風政風熱線》節目中,主持人趙傑連線了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請教他因平衡車引發交通事故如何判定責任的相關法律常識。
劉律師解答:平衡車是一種新興事物,我們要對交通事故責任進行判定,首先要確定發生事故的雙方是行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電動平衡車無『路權』】
市民駕駛電動平衡車駛入非機動車道或者機動車道屬於違法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電動平衡車這類代步工具類似於輪滑、滑板車,既不屬於機動車,也不屬於非機動車,不能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橫道等場景使用。
【電動平衡車侵權的案件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產品責任侵權。即由於電動平衡車本身的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1202、1203條規定,由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消費者一方需舉證『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但因信息不對等或鑒定不能等實際情況,消費者往往難於舉證。
二、普通侵權責任。使用電動平衡車時造成他人損害的,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於涉平衡車的事故主體多為兒童和青少年,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交通事故責任。《道交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而在電動平衡車與非機動車相撞的案件中,考慮到電動平衡車並非能夠合法上路行駛的交通工具,要考慮平衡車駕駛者是否存在操作不當的情形,根據事故雙方的過錯,進而承擔事故責任。
【律師提示】
不能把電動平衡車當作交通工具使用,更不要在機動車道上騎行,要選擇封閉場所或專用場地使用,並佩戴好頭盔、護膝、護肘、護腕等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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