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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政風·連麥律師】路見不平出手相助,惹出麻煩如何界定?律師: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見義勇為值得褒獎!
2022-05-07 16:16:58 來源:東北網-黨風政風熱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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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好漢歌》中『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唱得人熱血沸騰。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扶危濟困已經成為一種精神力量在中華大地薪火相傳。

  前段時間,網友王先生發現有人當街偷竊,正義感爆棚的他馬上開車對騎摩托的盜竊人圍追堵截。結果,人雖然抓住了,但卻被撞傷了。現在王先生被對方要求賠償醫藥費。那麼,王先生的做法算見義勇為嗎?他需要擔責賠付嗎?今天的《黨風政風熱線》節目中,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為大家詳細解答這方面的法律諮詢。

  【律師說法】

  劉律師解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規定》第六條明確:『在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約定義務之外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一)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違法或者涉嫌犯罪行為的;(二)制止侵害國家財產、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違法或者涉嫌犯罪行為的;(三)在搶險救災中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四)依法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在這個案例中,王先生制止侵害他人財產的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屬於見義勇為的行為。那麼,他是否需要對見義勇為造成的後果進行賠付?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針對實施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正當防衛。』第三十一條規定:『對於正當防衛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後果等因素判斷。

  《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對正當防衛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保護的利益不僅僅是本人的利益,還包括保護他人的合法權益。在本案當中,王先生為了保護他人的財產權益,實施了防衛行為,造成對方損害,屬於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應當認定正當防衛人不承擔責任;如果王先生在防衛的過程中,撞倒不法侵害者造成輕傷或以上後果,有可能承擔部分民事責任;如果造成重大損害,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如實施侵害行為的人請求正當防衛人承擔全部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從案情實際、法律精神、公序良俗及社會主流價值觀等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出發,王先生為了他人合法財產而制止正在實施盜竊侵害行為,具有正當性,應當給予肯定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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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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