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酒桌文化』歷史悠久,滲透到社會的各個層面,高興時淺酌助興,悲傷時借酒澆愁。不可否認,適當喝酒可以振奮精神,促進情感交流,活躍餐桌氣氛,拉近人與人之間的距離,但過量飲酒卻是後患無窮。近日,綏化王先生的侄子在豪飲兩斤白酒之後,突然倒地,不省人事……究竟發生了什麼?
【諮詢人:綏化王先生】
因工作業績突出,我的侄子在公司年會聚餐時被當場獎勵3萬元錢。為感謝老板的知遇之恩,侄子『硬要』給老板敬酒, 『誠意滿滿』的他兩口悶下兩斤白酒。接下來並沒有如期出現侄子與老板『把酒言歡』的熱烈場面,反而伴隨著觥籌交錯,侄子醉倒在地,人事不知……
作為家屬,王先生想求助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侄子飲酒過量對身體造成傷害的情況,老板是否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律師說法】
劉律師認為,聚會飲酒是社會生活中的情誼行為,屬社交自由空間,法律乾預應適當謹慎。
在共同飲酒過程中有人飲酒過量或者醉酒,那麼組織、參與者負有保障醉酒者免於發生危害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果未盡到應有的謹慎注意義務,則組織、參與者存在過錯。但該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范圍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共同飲酒侵權是一般侵權,因此應當符合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侵權人有過錯,有侵權的行為,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不符合侵權要件的就不能承擔侵權責任。
以下四種情況下共同飲酒人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
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道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
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
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發生這類情形,我們要極力勸阻,以免發生觸犯刑事責任的行為。而且阻止酒後駕駛也可避免危害行為的發生。
【案例分析】
案例1.大家都喝酒了,也互相勸酒灌酒,事後又各自離去。這種情況下如果有人發生意外致死,所有聚會的參與者都要承擔賠償。因為在喝酒的時候,其他成員沒有勸阻,而且在聚會結束後也沒有安全將出事者送回家,任其獨自出行導致事故,其他成員都存在過錯,所以難逃責任。
案例2.大家一起喝酒,並沒有互相勸酒,看到有人酒喝多了也進行了及時提醒,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發生意外,參與聚會的成員或不會被追究責任。但因為及時提醒之類的行為很難在事後拿出有效證據,所以出於人道主義精神,法律一般會判參與人員承擔少量賠償。
案例3.一幫朋友吃飯,其中有個別成員一開始參加了,中途有事離開,期間也未勸過酒,如果有人發生意外,一般情況下提前離開的人不需要擔責。
案例4.本案中,在飲酒過程中既沒人勸酒,也沒人拼酒,更沒人授意,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過量後果應該由王先生的侄子承擔。但是作為組織者應該在其醉酒後,將其護送到醫院,如果未盡到這樣安全保護義務,就要承擔與其責任相適應的部分責任。
【黨風政風熱線小貼士】
無論在什麼情況下,大家在聚會喝酒時,一定要適可而止,量力而喝,千萬不要勸酒灌酒。如果有成員喝醉了,盡可能將他安全護送回家。只要每個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該做的事情,拒絕違規行為,就能避免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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