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政風熱線》開通連麥律師版塊,在這裡,主持人與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識,解決煩心事兒!
【諮詢人:網友華象】
『我在一家飯店打工,屬於非全日制,飯店前幾天突然說要辭退我,工作了一周的工資也不給我,想諮詢律師,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應該按什麼標准支付工資?用工單位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今天《黨風政風熱線》『馬上就辦辦就辦好』——黑龍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專場節目中,邀請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對此進行了解答。他明確表示:『無論是什麼樣的用工形式,勞動者只要付出勞動,就應當獲得勞動報酬,即使工作一周,單位也應支付,並且應當及時足額支付,不支付是違法的。』
【律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68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69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合同法》第70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71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72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