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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為多得財產,這樣做可不行!
2022-06-29 08:25:15 來源:黑龍江黨風政風熱線  作者:楊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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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黨風政風熱線》開通連麥律師版塊,在這裡,主持人與律師帶大家一起了解法律常識,解決煩心事兒!

  【網友劉女士】

  自己與老公王某婚後用共同積蓄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王某的名下,後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打算和王某離婚析產。王某知道後和高某偽造結婚證,將房屋出賣給不知情的孫某,孫某辦理完過戶登記後,劉女士纔知道這件事情。現在准備起訴離婚,想諮詢,他們簽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麼?

  對此,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的節目現場,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給予了解答。

  【房子所有權】

  劉女士和王某以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共同積蓄)購買房屋,雖然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根據《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該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劉某和王某共同共有。王某未經房屋共有人劉某同意,將房屋出賣孫某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知情買房者】

  以無權處分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買受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一款: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王某、高某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劉女士未予追認,不能發生基於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但是符合善意取得條件,孫某可以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民法典》三百一十一條規定:(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孫某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後,劉女士應當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孫某不符合善意取得,劉女士又未予追認的,劉女士有權向孫某追回房屋所有權。

  【承擔責任】

  王某和高某在民事責任上:基於共同故意,實施無權處分的行為,成立共同侵權,劉女士因此遭受的損害,有權請求王某和高某承擔連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偽造結婚證】

  在刑事責任上,偽造結婚證的行為,妨害了社會管理秩序,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馬上就辦,辦就辦好!歡迎通過極光新聞APP《黨風政風熱線》留言區或撥打電話0451-82898110將您的訴求、建議告訴我們。黑龍江廣播電視臺《黨風政風熱線》期待您的參與!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