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節目『連麥律師』版塊,一位網友諮詢:『朋友向銀行貸款,提供了抵押,我也提供了保證,銀行借款期限到了,朋友無償還能力,銀行讓我還款。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我應該怎麼辦?』對於網友的疑問,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給出專業的解答。
【律師說法】
這位網友的問題涉及擔保的問題。《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在混合擔保中物保人、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了債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和保證債權的『順序』與『限額』的,優先按照約定執行。
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除與債務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向債務人全額追償,《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原則上對物保人不享有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約定相互追償及分擔份額,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約定分擔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之間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或者約定相互追償但是未約定分擔份額的,各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第三人提供擔保,擔保人之間未對相互追償作出約定且未約定承擔連帶共同擔保,但是各擔保人在同一份合同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按照比例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請求其他擔保人分擔向債務人不能追償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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