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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印先生】
我的房子在農村,現在已經不能住了,和曾某簽訂了《改造施工合同》,約定由曾某進行房屋改造。但在施工過程中樓幅斷裂,工人李某從高空摔下受傷,想諮詢,誰來賠償工人李某?農村自住房屋施工是否需要相關資質?
對此,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的節目現場,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潤邦給予了解答。
【責任承擔相關問題】
農村建房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實際施工方因自身過錯造成提供勞務者損害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者自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部分責任。根據農村建房性質的不同,其餘各方責任劃分也不同。
農村自建三層以上的房屋:
發包合同屬於建築施工合同,如果提供勞務者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其損害應當由承包人(僱主)
承擔,如果發包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包人沒有相關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農村自建三層(不含三層)以下的房屋:
業主與承包人簽訂建造農村自住房屋的建造合同,承包人承擔建造房屋的全部事項(俗稱包工包料),業主承擔按期付款的義務,這樣的合同,屬於承攬合同,在此情況下,受僱於承包人的勞務者發生人身損害,應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業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方面沒有過失的情況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業主自行准備建築材料,承包人只是在業主的指揮和安排下招攬工人、提供勞務,承包人行動完全受業主支配。在這樣的情形下,可以認定業主與承包人之間構成勞務關系,承包人所僱傭的人員在建房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業主和承包人都應按份承擔侵權責任。
【農村自建房屋施工中相關資質】
農村自建房屋施工,三層以上需要建築資質。兩層以下(含兩層)的,不需要建築資質。
《建築法》八十三條第三款: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
建設部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乾意見第三條第三款: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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