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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被結婚』、『被離婚』、『被分手』,這一系列操作竟都是身份證丟失惹的『禍』!
2022-08-19 08:34:13 來源:黑龍江黨風政風熱線  作者:劉建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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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今天《黨風政風熱線》節目『連麥律師』版塊,吳女士留言諮詢:『我在北京工作、生活,前幾天,我與男友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竟意外發現:我於2015年2月,與黑河籍男子孫某登記「結婚」,並生有一女,後因感情不和,於2017年2月協議離婚。後經警方查明,這件奇葩的事件竟是因為2014年我丟失的身份證被孫某拾到,因其女友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二人遂冒用我的身份信息辦理了結婚登記。因男友誤解此事,現在我倆也分手了。請問律師,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維權?對方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針對吳女士的疑問,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給予專業解答。

  【律師說法】

  劉律師明確答復:吳女士可以將孫某二人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吳女士與孫某之間的婚姻不成立。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乾涉、盜用、假冒。孫某二人為逃避婚姻法對於結婚年齡的限制,達到領取結婚證的目的,利用吳女士身份證,假冒吳女士身份在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的行為不僅直接侵犯了吳女士的姓名權,而且也嚴重乾擾了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的管理秩序。

  此外,由於吳女士已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致使其無法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遭受其男友的誤解,吳女士有權要求二人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發布《關於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指出:『進一步加強維護婚姻登記秩序和當事人合法權益。其中規定,民政部門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事實認定相關證明、情況說明、司法建議書、檢察建議書等證據材料,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及時撤銷相關婚姻登記。』

  此外,民政部門還應根據《關於對婚姻登記嚴重失信當事人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文件要求,及時將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及其他證件、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納入婚姻登記領域嚴重失信當事人名單,由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

  馬上就辦,辦就辦好!歡迎通過極光新聞APP《黨風政風熱線》留言區或撥打電話0451-82898110將您的訴求、建議告訴我們。黑龍江廣播電視臺《黨風政風熱線》期待您的參與!

責任編輯:郭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