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政風熱線》節目『連麥律師』版塊,網友周某留言諮詢:『劉某向我借錢,並將一輛車質押給我,車輛現由我保管,借款到期後我起訴劉某,法院判決其向我支付借款,但是劉某一直不還錢,現在劉某要求我將車還給他。請問律師,劉某有權將車輛要回去嗎?』
針對網友的疑問,黑龍江鼎通律師事務所劉潤邦主任給予專業解答。
【律師說法】
劉律師解答:劉某為了向周某借款,將自有車輛質押給周某的行為屬於為周某設立動產質權,是一種典型的擔保物權。在出質人沒有履行債務或者提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要求質權人返還質押物,沒有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條規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的實現是質權人的權利,周某可以實現質權,但是在實現質權時,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不得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途徑、方式及時行使質權,處置質押財產,如果在行使質權或者保管質押物的過程中造成出質人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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