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賣方卻突然不配合過戶了,是賣方打算毀約,還是另有隱情?
2021年8月,大慶市的陳某打算賣房,就通過某中介公司與買方崔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崔某從陳某處購買房產,價款為38.2萬元,2021年12月31日前辦理過戶;賣方要配合按揭貸款,買方交定金2萬元,並在過戶時再付首付款4.2萬元,餘款待權利變更完畢後由銀行轉付;任何一方違約致合同無法履行,則適用定金罰則,並承擔中介費;合同簽訂次日交房,晚交一日違約金為已付款2?;買方有權轉讓給第三方,並有權將房產過戶至指定人名下。
簽訂合同後,某中介公司收到買方中介費0.5萬元,陳某收到案外人賀某2萬元定金後如期交房。一周後,陳某通過線上預約辦理過戶手續,但因崔某公積金貸款未辦成等原因而未能辦理過戶手續。此後,崔某要求陳某辦理公證委托,委托中介全權負責辦理過戶,但陳某對這種做法並不認同,並明確予以拒絕。
2022年8月初,崔某將陳某起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履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支付違約金並承擔中介服務費5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後,經與被告陳某了解情況並詳細調查後得知,案件另有隱情。
崔某並非是單純的買方,是中介公司的員工。崔某接收案涉房屋後,對房屋進行裝修。2021年11月17日,崔某又伙同其同事賀某,以另一中介公司的名義,與鄒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賀某以43萬元價格將案涉房產出售給鄒某,崔某將房屋交付給鄒某佔有使用。原房主陳某得知此種情況,更是拒絕全權委托給中介公司辦理過戶事宜。
賣家找中介賣房,買主竟是中介員工,交完定金後,中介員工又火速高價出售,從中賺取差價,賣家得知真相後,拒不配合過戶,中介員工竟狀告房主,結果會擦出怎樣的火花?法院會做出怎樣的裁判?
大慶高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得違反法律、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查明事實,原告並非真正買受人,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隱瞞了其中介員工身份,並約定『崔某有權轉讓給第三方和過戶到指定人的名下』,其目的是為轉售房產便利。另外,在簽合同後,僅在他人支付2萬元定金下,原告崔某就取得房屋佔有,但辦理過戶時,卻拒絕直接過戶至自己名下,並要求對方辦理公證委托,這顯然不符合正常房產交易行為。原告崔某自認案涉房屋由案外人鄒某佔有使用,卻否認他人與鄒某合同關系,亦未出示其與他人房屋買賣合同,故可認定原告崔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優勢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的優勢,與他人聯合,將案涉房產出售,賺取差價,故購買案涉房屋並非崔某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原告崔某系名為買房,實為炒房,購買房屋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為先佔有購買房屋機會,然後再另尋買主出售,從中賺取差價,其行為嚴重影響實際買賣雙方締約選擇權,損害了實際買賣雙方合法權益。
據此,大慶高新區法院遂作出判決,判決駁回原告崔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中介由於同時掌握買賣雙方的資源,並且作為第三方能保證房產交易的安全,越來越多的購房者和賣房者都會通過房產中介來買賣房屋。但房產中介公司良莠不齊,信譽也千差萬別,更有甚者為了謀取不當利益,便『套路』買賣雙方進行低購高賣,賺取房屋差價。法官在此提醒,通過房產中介購買或出售房屋時要注意風險防范,確認交易方是否為真實的產權人或買受人,謹慎辦理委托事項,避免入坑,拒絕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