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漁期內非法捕撈
被巡邏民警逮個正著
千萬別不把禁令當回事
刑事處罰等著你
一起跟隨《新聞夜航》的鏡頭
看海林市法院審理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
2022年6月的一天晚上,譚某某在禁漁期內,到海林市海林鎮海浪河非法捕撈共計142條魚,其捕完魚准備回家時,被巡邏的公安民警查獲。
原來是民警巡邏時,發現海浪河大壩上停了一輛電動三輪車,由於此處無人居住,民警便上前查看情況。盤查時,民警在電動車內發現了頭燈、抄網等工具,正當民警想要進一步查找車主時,就遇到了剛捕完魚上岸的譚某某。此時的譚某某,不但拎著一桶魚,還拿著電魚用的設備,直接被民警人贓並獲。
譚某某到案後,對自己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電魚的行為供認不諱。
海林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譚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禁漁期在海浪河禁漁區內使用電魚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因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且已履行了水生生物資源修復義務,故法院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設立禁漁期,意在保護生物多樣性,讓漁業資源休養生息。而電魚則是一種危害性極大的捕魚活動,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即使有些能夠僥幸逃脫,也基本喪失繁育能力。不僅如此,電魚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操作不當可能會威脅到自身安全,造成人員傷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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