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2023年2月7日,駕駛人牟某某駕駛四輪電動車。行駛至邊防巡邏路時被執勤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46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四輪電動車,且無證駕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牟某某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案例二
2023年2月6日,駕駛人孫某某駕駛號牌為黑NAW***小型車輛,行駛至金旺小區時被民警截獲。經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38mg/100ml ,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孫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案例三
2023年2月5日,駕駛人吳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樺林路時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71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且無證駕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吳某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案例四
2023年2月5日,駕駛人楊某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環城路時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57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且無證駕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楊某某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案例五
2023年2月5日,駕駛人原某某無證駕駛三輪電動車,行駛至五大連池興隆大街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48.1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且無證駕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原某某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案例六
2023年2月3日,駕駛人婁某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樺林路時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38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婁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案例七
2023年2月3日,駕駛人李某某無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五大連池通興路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52.8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電動車,且無證駕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李某某處以罰款2500元的處罰。
案例八
2023年2月3日,駕駛人王某駕駛號牌為黑NBZ***小型轎車,行駛至鐵西市場附近時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53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王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案例九
2023年2月3日,駕駛人王某某駕駛號牌為黑NQ0***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水利集資樓附近時被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20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王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案例十
2023年2月1日,駕駛人劉某駕駛號牌為黑NCX***輕型欄板貨車,行駛至樺林路時被民警截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酒精含量達79mg/100ml,該駕駛人涉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依法對駕駛人劉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暫扣6個月,駕駛證一次性記滿12分的處罰。
交警部門提示,節後,隨著陸續復工復產,轄區交通流量將逐步增長,請廣大駕駛人出行過程中,及時調節好出行狀態,謹慎駕駛、文明出行、切勿酒駕,共同營造良好出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