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黑龍江法院緊緊圍繞『公正與效率』主題,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以『三爭』晉先為總抓手,積極倡導『力度』加『溫度』的執行工作模式,善意執行、文明辦案,找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解糾紛、減訴累、護公平,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高效率低成本兌現勝訴當事人權益,努力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以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綏棱縣法院創新思路封商標護航企業促執行
【基本案情】
綏棱縣某種子化肥農藥商店申請執行某有限責任公司退還41.27萬元購貨款一案,於2023年2月23日由綏棱縣法院立案執行。受案後,綏棱縣法院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等相關法律文書,同時電話通知其公司代理人盡快履行給付案款的義務。後續執行中,被執行人未及時履行義務,申請人要求對被執行人公司財產及生產的產品進行查控。
法院研判後認為,在春季備耕時期,考慮到被執行人企業為化肥生產企業,如果盲目對被執行人企業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不僅不利於企業生產經營,更不利於保障農民春耕時節對化肥的需求,從而影響農業生產經營發展。為實現雙方利益共贏,全面落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盡最大努力將強制執行措施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降至最低,執行法院另闢蹊徑,經與申請人充分溝通後,決定對被執行人名下的商標進行查封。在送達查封裁定的同時,承辦法官向其代理人釋明了查封商標並不影響其使用,更不會影響其銷售產品,消除了被執行人對采取強制措施而產生的顧慮。
在綏棱縣法院善意文明執行的感召下,被執行企業主動向法院表示積極配合法院執行。3月10日,被執行企業代理人與申請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並按期將41.27萬元貨款退還申請人,承辦法院解除對被執行人企業商標的查封,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踐行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人民法院推進優化營商環境進程、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助推器』,是助力企業走出困境復工復產的『強心劑』,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避免『辦理一個案子,垮掉一個企業』。商標作為企業的標志,查封商標不會危害到企業實體的正常生產經營,卻能夠起到對企業震懾作用,督促其自動履行。該案中,綏棱縣法院認真落實省法院關於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創新執行工作思路,以查封不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商標代替直接查封銀行賬戶和企業資產,最終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既彰顯了執行辦案的力度,更體現了司法溫度。
北安市法院
柔性執行『活封』生豬助力企業『絕處逢生』
【基本案情】
2018年以來,董某等25位養殖戶先後與北安某畜牧公司簽訂合作養豬協議,由董某等25位養殖戶提供豬捨為北安某畜牧公司代養生豬,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及疫情等諸多因素導致部分飼養批次不能履行,構成違約。2021年,該案被訴至北安市法院,經一審、二審,最終黑河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審判決,判處北安某畜牧公司賠償董某等25位養殖戶違約款近3000萬元。
董某等25位養殖戶在訴訟過程中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公司現有9000餘頭生豬進行查封。承辦法官了解,被執行企業北安某畜牧公司系廣東某食品公司旗下分公司,廣東某食品公司系全國農業產業重點龍頭企業,在國內具有較高的聲譽和信用,並且該養殖公司作為引進到北安市的大型養殖企業,對於本市的經濟發展、就業促進具有一定的正向指引作用。經北安市法院認真研判,決定在不影響被執行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下,對該企業現有9000餘頭生豬采取『活封』措施,即在生豬飼養出欄時,允許被執行企業在法院的監管下進行出售,對變賣生豬款予以凍結。同時,為保障被執行企業正常經營,北安市法院積極做養殖戶思想工作,25位養殖戶同意為被執行企業預留部分生豬飼料款,保證企業正常運轉。2023年,董某等25位養殖戶收到法院執行的生豬款2700萬元,剩餘300萬元欠款,申請執行人同意被執行企業分期給付。
現被執行企業已按約履行,該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營商環境是企業投資興業的土壤,沒有最好只有更好。北安市法院堅持能動司法理念,認真分析研判被執行企業經營情況沒有就案辦案、機械司法,而是采取柔性執法措施,通過對9000餘頭生豬采取『活封』手段,既讓申請人勝訴權益得到了兌現,更讓地方招商引資企業『絕處逢生』恢復了元氣,實現了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共贏,同時從專業角度為企業與個體『出謀劃策』,持續優化了讓企業家放心投資、舒心創業、安心發展招商引資大環境,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林甸縣法院
堅持為大局服務助企紓困服務保障縣域經濟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於某某與大慶某畜牧養殖公司、裴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林甸縣法院經調解,大慶某畜牧養殖公司、裴某某給付於某某貨款174萬元。2023年1月,於某某向林甸縣法院申請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承辦法官考慮到被執行企業為林甸縣招商引資企業,受疫情影響,經營資金周轉暫時出現困難,致使產生債務糾紛。承辦法官遂主動前往被執行企業實地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企業每月均會收取某大型乳業公司支付的奶資,但該奶資需扣除部分資金用於償還某小額貸款公司本息和某飼料供應企業飼料款,以保證被執行企業的正常運營。經綜合研判,並經與申請人積極溝通,林甸縣法院決定采取護企執行『組合拳』,一是對企業機械等設備『活封』,查封期間允許其正常使用;二是允許某乳業公司每月從奶資款中代扣其小額貸款本息;三是允許某乳業公司每月從奶資款中向某飼料供應公司支付30%飼料款。在被執行企業分別支付小額貸款本息和某飼料公司支付30%飼料款後,剩餘款項全部支付給申請人。最終經過近4個月執行,該案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該案執行中,林甸法院主動作為、創新舉措,找准服務保障轄區企業健康發展的結合點和發力點,精准采取執行措施,有效避免了因法院強制執行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的影響,在積極做通申請人思想工作的情況下,打出執行『組合拳』,在充分保障申請人權益及時兌現的同時,避免了被執行企業小額貸款壓力和飼料供應中斷的危險,盡最大可能保障被執行企業生產經營正常運轉、減少損失,助力企業走出困境、煥發活力,用公正高效司法服務解企業之難、化企業之懮,用法治力量助力轄區營商環境持續向好發展,是人民法院為大局服務的典范。
哈爾濱市道裡區法院
設置履行寬限期助力民生保障企業發展
【基本案情】
張某等3人與哈爾濱市某運輸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哈爾濱市道裡區人民法院一審、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受害者家屬張某等3人醫療費、死亡賠償金10餘萬元;某運輸公司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合計40餘萬元。判決生效後,某保險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運輸公司未履行義務。
2022年6月16日,張某等3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凍結被執行公司賬戶存款6萬餘元,同時對該公司運營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經查,該公司作為保障民生的企業,近年來一直負債經營,很難一次性支付剩餘賠款。其表示希望法院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分期賠償醫療費用。考慮到被執行企業的經營狀況及行業的特殊性,在調取被執行企業每月運營明細後,經綜合研判和積極做通申請執行人工作,決定采取靈活執行措施,在為被執行企業留存必要車輛運營費用的同時,給予其寬限期。最終被執行企業積極籌措資金,在寬限期內全部履行了剩餘賠償款,案件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屬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亦涉及民生服務保障企業,一方是因家屬過世遲遲無法得到賠償情緒激動的申請執行人,另一方是民生保供運營的企業,案件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社會大局穩定。該案執行中,承辦法官將司法為民貫穿辦案全過程,秉持著司法有是非、有力量、有溫度的態度,用法用情用心為人民群眾辦實事,通過善意文明執行設置執行寬限期,有效化解矛盾,促使案件賠償款順利執行到位,既讓死者家屬得到慰藉,又保障了涉民生企業的正常運營,有效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的同時亦保護了和諧穩定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綏北法院
能動司法化乾戈執前調解促雙贏
【基本案情】
田某、劉某訴某物業有限公司、某農場有限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訴前調解一案。三方達成調解協議:某物業有限公司賠償田某、劉某之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合計79.1萬元,某農場有限公司同意增加補償給死者家屬10.9萬元,共計90萬元。調解書經依法送達,並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綏北法院積極能動司法,探索建立執源治理機制,組建綏北法院執前調解機構,努力將案件以調解方式解決在當事人申請執行前,做實『抓前端、治未病』。執前調解中,調解員運用『雲上執行調解室』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商談和解事宜。通過調解員釋明執前調解的意義和作用,並積極做通物業公司、農場主要負責人思想工作,最終在調解員的細心調解、釋法明理、良心感化、正確引導下,某物業有限公司、某農場有限公司於調解次日主動履行了90萬元賠償義務,該案未進入執行程序即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綏北法院積極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錨定『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在訴源治理取得成效的基礎之上,將執源治理納入其中一體推進,創造性開展工作,切實將主題教育成果轉化為司法為民的生動實踐。以促公平、提效率、更便民為導向,探索執源治理新模式,從加強執行前端源頭防控,減少執行立案『進口』為重點,推進執源治理由『單一』治理向『多元』治理轉變,積極引入執前調解服務功能,以執前調解促進矛盾前端化解,促使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以最低的成本及時兌現申請人權益,更好地滿足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之間多元化司法需求,實現了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共贏,助力綜合治理執行難大格局建設。
寶泉嶺法院
靈活執行助力小微個體經營戶解難脫困
【基本案情】
2021年,張某與周某借款糾紛一案,經寶泉嶺法院調解,周某同意返還60萬元借款。還款約定到期後周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2022年2月20日,張某急需春耕備產資金,於是向寶泉嶺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承辦法官向被執行人周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並立即凍結了周某名下銀行賬戶,同時查封了周某名下凱斯牌農機車一臺。因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擬對其名下農機車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時值墾區春耕備產時節,被執行人向法院反映,如果法院將其農機車拍賣,不僅會影響個人春耕和其經營合作社的運營,還會影響其後續償還申請人借款能力,建議法院主持雙方和解。經綜合研判,承辦法官決定主持雙方和解,並對被執行人農機車采取『活封』措施,暫不對其進行拍賣,仍然交由被執行人使用、保管。後經承辦法官反復與申請人溝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分三期履行,並同意暫緩對被執行人農機車進行拍賣。同時,申請人提出春耕生產時被執行人的農機車優先給申請人土地實施農機作業,以抵償部分欠款。
後期執行中,被執行人周某按期履行了第一筆欠款20萬元,申請人張某使用該筆執行款購置了農藥化肥順利完成了春耕作業,既解決了申請執行人張某春耕資金投入難題,也保障了被執行人周某農機合作社的正常運營。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是保障經濟秩序穩定、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寶泉嶺法院著眼墾區工作特點,堅持動能司法理念,以保護糧食安全戰略為目標,靈活采用執行措施,深挖雙方利益的『結合點』,在助力小微個體經營戶紓難解困的同時,又保證了申請人的春耕生產,真正做到強制執行的力度與善意執行的溫度相結合,真正做到『三個效果』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