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來縣把矛盾糾紛化解作為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重要抓手,以建立調解制度為基礎,健全聯合調解組織體系,紮實開展『四所一庭一中心』聯動共建,打造『楓橋經驗』泰來版本,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泰來作出政法貢獻。

『1』是完善一套組織體系,明確工作職責。政法委指導鄉鎮綜治中心協調司法局、公安局、法院成立工作小組,統籌推進『四所一庭一中心』銜接聯動工作。鄉鎮綜治中心成立聯調小組,具體實施銜接聯動工作,合力排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基層司法所發揮『四所一庭一中心』銜接聯動牽頭作用,加強協調聯絡和專業指導;泰來縣共有17個派出所,分別與10個司法所完成『警調對接』工作,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等治安案件先行調解,人民法院同司法局積極落實『訴調銜接』工作,常駐法庭的鄉鎮,由司法局牽頭,司法所協調所在鄉鎮法庭建立訴前調解室,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依法及時受理司法確認申請;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廣泛參與調解工作;綜治中心采用多種調解方式,適時聯動相關部門對及時履行的案件或建議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
『5』是建立五項管理制度,強化工作保障。為確保『四所一庭一中心』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建立五項制度予以保障。一是例會制度。采取『月例會、季分析、年總結』等方式,由鄉鎮綜治中心負責協調,由司法所組織每月召開一次例會,對本轄區或鄉鎮的社會治安動態進行研判分析,交流信息,明確責任,推動銜接聯動工作紮實有效開展,確保化解矛盾有的放矢。二是通報制度。由鄉鎮綜治中心負責,組織鄉鎮的庭、所不定期召開『四所一庭一中心』聯席會議,各自通報案件受理、調處情況,會商需要實行聯動調處的糾紛,對復雜、疑難及久調不結糾紛制定調處方案。同時對已調處的糾紛及時總結經驗。三是建立風險評估、信息共享、糾紛處置等工作制度,分析研判矛盾糾紛發展趨勢和苗頭隱患,及時發出預警提示;加強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提高矛盾糾紛聯動處置效率;暢通糾紛案件委托、委派、移交渠道,實現有序流轉,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四是回訪制度。對『四所一庭一中心』聯動調解的矛盾糾紛,確定責任單位及時回訪,掌握存在問題,了解協議履行情況,督促履行協議,確保調處效果。五是效力確認制度。經『四所一庭一中心』調處形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確認申請的,依法及時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如一方當事人未自覺履行,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由此,確保了『四所一庭一中心』聯動調處矛盾糾紛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2023年3月,泰來縣司法局通過『訴前調解+司法確認』模式成功調解一宗債務糾紛,促使雙方當事人當場和解。

案件當事人董某某與張某是親屬關系,2020年張某因養殖河蟹和種植水稻用款向董某某分三次借款共計五萬元整,雙方簽訂借據但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時間,申請人董某某多次向張某催要,張某一直沒有履行給付義務,遂申請人董某某於2023年3月到平洋司法所申請調解。調解員立即聯系雙方當事人來到司法所進行談話,針對如何還欠款這一焦點問題進行調解。最後,雙方在調解員的見證下簽訂了調解協議書,被申請人張某同意2023年10月30日償還申請人董某某本金五萬元。申請人董某某經多方考慮,決定去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被申請人為消除申請人董某某的後顧之懮,也表示積極配合。『人民調解+司法確認』實現了人民調解的『柔性』與法院裁定『剛性』的有機統一,給基層群眾、涉訴當事人放心、定心。
『四所一庭一中心』聯動調處矛盾糾紛機制的建立,不僅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了訴訟案件,而且減輕了各部門的辦案壓力,解決人少案多的矛盾,又減輕了群眾的糾紛,促進了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