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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小李准備去附近的景區游玩,因路途較遠,借了朋友小劉的車,在市區行駛途中小李不慎撞傷了行人小王,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小王承擔次要責任。
小王和小李就賠償事宜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而且小王還得知小李的駕照已經被扣了12分,於是小王向鶴崗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李和車主小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小王認為:車主小劉比小李更有賠償能力,而且小劉把車借給駕駛證違規的小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車主小劉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小李認為:朋友之間相互幫忙,不想牽連小劉,傷者的合理損失由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
小劉認為:我只是知道小李有駕駛證,但是不了解小李駕駛證違章扣分的事,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鶴崗市南山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小李由於之前違章,駕照被扣12分需要重新到交警部門學習。因小劉與小李是多年的朋友,小劉對小李有駕駛證能夠行駛車輛的情況知曉,但對小李因違章被扣12分的情況,在小李不主動告知的情況下並不知情,所以車主小劉在借車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小王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當由小李按照交通事故認定的責任進行賠償。最終法院判決小李賠償小王各項經濟損失15.6萬元。
法官說法

鶴崗市南山區法院法官
借車給別人的時候,一定注意以下問題:
1.出借的車是否符合安全行駛要求?車主將自己的車出借之前必須確認機動車的剎車、車燈、輪胎等重要零部件是否存在故障,車子是否長時間未使用等情況,保證借出的車符合安全行駛要求。
2.借車的人是否持有相應證照?車主要確認自己借出的車是誰開,開車的人是否持有合格的駕照,准駕車型與車輛類型是否匹配。
3.借車的人是否存在不當行為?車主借車前需要了解借車人是否有喝酒、吸毒等不應駕駛車輛的行為,否則車主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出借車輛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