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交通安全日
每天平安出行
是我們共同的心願
以司法之力
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
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黑龍江法院一直在
案件回顧
身邊的件件小案蘊藏著深刻道理,聽法官解析身邊案例,讓法律融入百姓生活。『法在身邊』專欄,讓身邊『小案』成為你的專屬『法律課堂』。
乘客李大爺今年已經68歲了,在一次乘坐公交車出行時,坐在了最後一排,此處並沒有護欄,車輛行駛至坑窪路段時發生嚴重顛簸,導致李大爺腰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住院治療24天,所有花費均由李大爺墊付。事發後,李大爺與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賠償進行協商,但始終未果,李大爺訴至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
李大爺認為:
因公交公司已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認為:
李大爺未能提供完整銀行流水,且誤工費原則是對工資減少部分進行彌補,無法證明減少部分。因此對李大爺提出的誤工費有異議。
經鑒定,李大爺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為15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為60日,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2人/日護理,其餘時間1人/日護理。

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造成的乘客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李大爺請求賠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誤工費、鑒定費等費用予以支持。李大爺提供的單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清單、個人所得稅記錄以及工資明細表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原告因事故減少的工資收入。
因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各自的責任。公交公司及保險公司認為部分費用不屬於賠償范圍內,應承擔舉證責任,但二被告均未舉示證據,故應承擔不利後果。故判決保險公司在承保責任限額內賠償李大爺人民幣15萬元,公交公司賠償李大爺差額部分人民幣1.7萬餘元。
法官說法
哈爾濱市道外區法院法官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的生命、身體、健康,有時會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侵害。受到侵害時,賠償權利人起訴賠償義務人,請求其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維權。因人身損害而引發的賠償費用類別主要是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以上幾種。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因此,賠償權利人應當保留好相關的票據等憑證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因此,遇到侵權責任案件不要慌,確定賠償的金額和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賠償義務人,走相應的法律途徑。有法律護航,問題將迎刃而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