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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石化高管向業務單位『借』車被判受賄
2009年05月05日 16:50:03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燕山石化公司一高管向業務單位『借』車開,卻因受賄罪鋃鐺入獄。昨天,房山檢察院披露了這起以『借車』名義索賄受賄的案件。

  沈某曾在2000年至2005年任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高級主管。2004年底,沈某向一家業務單位負責人羅某提出借用一輛轎車為自己代步。羅某表示,可以從外地調一輛車給沈某用。沈某稱,外地車開著不方便,要開就開北京牌照的車。

  2005年年初,羅某打電話問沈某要輛什麼車,沈某說捷達車就行,並將其親戚謝某的身份證提供給羅某。

  2005年春節後,羅某找到長期從自己手中分包工程的個體建築商李某,要李某拿錢在北京買輛捷達車租給自己,並將謝某的身份證交給李某。2005年2月24日,李某用謝某的身份證買了一輛捷達車,同時付清了車款9萬餘元及其他費用1萬餘元。

  2005年2月26日,沈某到4S店補簽購車手續,提走捷達車,由其個人使用。檢察機關發現沈某有受賄嫌疑後,曾找其了解情況,沈某在接受問話時自首。另據檢察機關調查,沈某還多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多家業務單位給予的金錢、物品等財物共計價值14萬餘元。

  房山區檢察院以沈某犯受賄罪向區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認定沈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1萬元。

  以案說法『借用』不影響認定受賄

  辦案檢察官孫寶剛說,《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孫寶剛檢察官稱,『兩高』出臺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牟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

作者:於傑 朱虹    來源:中新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