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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動輒以『誹謗』扼殺公民監督權
『司法機關不應在記者揭露問題時,啟動對記者的調查,否則很容易形成打擊報復。哪怕這個記者真的有問題,但為了保護輿論監督,為了一個更高的、公眾的權利和利益,可以犧牲一些較低的、個人的權利和利益。為了整體社會的民主進步,必要時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過錯或犯罪。保護記者輿論監督的權利,其意義遠遠大過追究某記者收受多少好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蔡定劍今天(24日)在『「誹謗政府」與公民監督權研討會』上說。
與會專家大多贊同這一觀點,認為司法機關應慎重啟動對記者的犯罪調查,這與近來一些地方政府以『誹謗罪』報復舉報人有頗多類似,即濫用公權力扼殺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
保護輿論監督優於打擊個體犯罪
2008年,媒體曝出了一系列抓記者事件:從年初的遼寧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朱文娜,到年尾的山西杏花嶺區檢察院抓走央視女記者李敏,再到河北張家口警察到太原抓走記者關鍵,以及《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傅樺被吉林警察抓到吉林,而後移送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以受賄犯罪偵查起訴。每一個抓記者事件的背後,都有『案中案』。被抓記者或是已經揭露了有關弊案,或是正在調查有關弊案。而被抓記者均受到是否收受他人好處的調查,或被以受賄罪起訴。
與去年頻曝抓記者事件相似,2009年則頻曝抓網民事件。從發帖揭露老家靈寶違法征地被抓的河南青年王帥,到為內蒙古鄂爾多斯失地農民打抱不平發帖被抓的吳保全,再到發帖反映鄉鎮在退耕還林中違紀違法行為被抓的四川遂寧市蓬溪縣青年鄧永固,被抓網民均受到誹謗罪刑事調查或起訴。
傅樺的辯護律師、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認為,記者不是受賄罪的主體。他說,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記者並非國家工作人員,不可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因此,收受采訪對象財物的行為應該屬於違反職業道德的范疇,而不應該以『受賄罪』論處。
在傅樺案中,檢察機關認為,新聞記者所從事的新聞報道工作是職務行為,從事的是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是從事公務的一種表現形式。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律系主任林維教授認為,普通記者從事的采訪、報道活動,被認定為『公務』是不太恰當的。『記者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且,他們也沒有任何的公權力可以支配,采訪和被采訪都沒有任何強制性,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采訪,而公務可以這樣嗎?』
在研討會上,專家們大多認為,近年來頻頻發生的抓記者案,反映了對輿論監督的抵制和報復,常常使得監督止於訴訟,記者所反映的輿論監督事件本身反而被淡化。『不管傅樺收了5000元還是1萬元,其嚴重性都不及其所反映的機場建設質量安全問題。沒有對報道所反映的問題進行實事求是的調查,明明白白地給公眾一個答案,而是重點調查記者收錢的問題,難免有轉移公眾視線、甚至打擊報復之嫌。』周澤說。
傅樺案開庭後,有評論稱,『公眾更關心收錢記者批評報道真假』。『就是說,公眾對輿論監督本身的關注度,遠遠超過記者受賄。不管這個記者有沒有受賄,這樣的案例會損害輿論監督,形成不好的效應。』蔡定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