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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推人落橋 老阿伯該負何責?
2009年05月31日 10:28:2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66歲的老阿伯賴健生,見投訴無門的陳富強到廣州海珠橋頂跳橋,引起交通堵塞5個多小時,遂本著『不能讓他這樣損害人民的利益』的心態,爬上橋頂,將陳富強推下橋去,落在消防人員鋪好的氣墊上,造成陳富強多處骨折。為此,昨日《新京報》刊發了《老阿伯為什麼敢推人落橋》的評論,認為他這樣做『毫無疑問涉嫌故意殺人』。

  那麼,在這件事上,賴老伯到底該負哪些法律責任?筆者認為,像賴老伯這樣推人落橋的行為,雖然情節簡單,但依其主觀心態不同,在刑事責任上有這樣幾種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或者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不構成犯罪,只存在民事責任。

  若行為人明知這個高度推人落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被傷害,雖基於一種『善良』動機,但放任他人死傷於不顧,這在刑法理論上屬於間接故意的犯罪心理。此時,若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後果,應定故意殺人罪;若造成了他人重傷或輕傷的後果,應定故意傷害罪;若只造成了輕微傷或者沒有傷害後果,則不存在刑事責任,至多存在民事責任。

  若賴老伯知道那個高度推人落橋,可能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但根據當時的客觀條件,自信不會發生什麼後果,但還是發生了,這在刑法理論上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在這種心態的支配下,若發生了他人死亡的後果,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若發生了他人重傷結果,則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若發生了他人輕傷或輕微傷的後果,則沒有刑事責任,但存在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媒體披露的有關信息,賴老伯當時認為陳富強跳橋作秀過了火,以為有消防氣墊,不會造成什麼後果,更『不知道氣墊沒有充滿氣』,見陳富強流了點血,以為沒什麼大事。但在警署聽說陳富強全身多處骨折,心裡非常後悔,想到醫院看望陳富強,又擔心其家屬做出衝動行為。若這方面的證據充足,認定賴老伯出於過於自信的心理過失,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更符合主客觀一致的刑法原則。

  當然,賴老伯的行為造成了陳富強全身多處骨折,影響了陳富強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其腰椎骨折還有可能導致陳富強癱瘓。無論賴老伯的刑事責任如何,都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賴老伯的民事責任除賠禮道歉外,主要是賠償責任,大的數目包括醫療費、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小的數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等。這些都是賴老伯必須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的代價。

  在法治社會,每個人都有行為自由,但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損害他者的利益。無論出於什麼動機,都不能超越權利的邊界。超越了,就要付出代價。賴老伯的教訓,可引為前車之鑒。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呂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