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肉館老板私自屠宰被盜狼狗 被處拘留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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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財產賠償案件,經調解,被告人當庭賠償原告人民幣1200元。
2008年11月21日13時許,本案原告李殿雙家的一條大狼狗被人偷走,經過多方尋找,次日,在被告趙某(明盛園狗肉館業主)家找到。向業主趙某索要遭到拒絕。原告李殿雙隨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經調查及李殿雙進一步認定後,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告知趙某等人此狗予以扣押,不得擅自轉移和屠宰。在公安機關將騰某(被告趙某的愛人)找到派出所調查及辦理扣押手續過程中,被告趙某私自將狗轉移到別處屠宰。公安機關隨即做出對明盛園狗肉館業主趙某給予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決定。
2009年1月11日,李殿雙訴至伊春市湯旺河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趙某賠償經濟損失8000元,而被告只同意返還給原告收購狗的價格430元。後經人民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諒解協議,一次性賠償原告人民幣1200元。
作者:蔡祥林 來源:東北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