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按訂單偷盜 下訂單"客戶"成共犯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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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雲一小偷為了方便銷贓,竟然根據『客戶』需求,按訂單偷盜。昨天,這名小偷經縉雲縣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5000元。
而下單的『客戶』也沒能幸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500元。
這名小偷叫丁浙東,是浙江縉雲人。2008年8月的一天,丁浙東在縣城盜得一輛電動車。後來,丁找到買家,同村的陳某。
陳某明知是贓車,還是花了300元將車子買下。不過,車子外觀比較舊,陳某不大高興。他告訴丁浙東,要其再去偷輛新點的電動車,賣給自己。
丁浙東一下『醒悟』了,與其偷了車再去銷贓,既危險又不能保證銷贓順利,還不如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偷盜,既有針對性,又少了銷贓的麻煩。
過了十來天,丁浙東根據陳某的要求,偷了一輛嶄新的電動車,以500元的價格賣給了陳某,後經縉雲物價部門鑒定,該車價值1750元。
兩人的合作還沒有結束。2008年10月的一天,陳某得知丁浙東正在為尋找目標發愁時,便向丁浙東透露,縉雲一家公司的食堂裡存有不少香煙。
後來陳某還帶著丁浙東到現場踩點,但他提出要求,得手之後要分給他一些。後丁浙東在該處盜得香煙數十條,價值2700元。
然而,公安機關根據舉報,很快就將丁浙東抓獲。
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後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罪論處。陳某因此成了盜竊共犯。
作者:陳逸清 李培 王英民 來源:東方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