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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頻發意外傷害 誰來負責過失損害賠償
2009年06月15日 09:08:17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東北網6月14日訊

  專家稱應遵循過錯責任原則,校方應積極促成協商解決學生校園的安全問題歷來受到家長和校方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但是,學校的安全形勢依然不能樂觀,意外傷害事故在校園裡頻頻發生,並引發各種矛盾和糾紛。

  孩子被撞,摔成重傷

  日前,在哈爾濱市一所中學內發生了一起校園傷害事故。在某中學就讀的初中生小強(化名)在課間被另一名學生小剛(化名)撞倒,當時小強被奔跑的小剛撞倒後頭部接觸到地面上,被撞倒的小強很快就被同學們扶起,當時感覺沒什麼就直接進教室上課了。在上課過程中,小強覺得一陣陣頭痛,後來老師發現小強有問題,就馬上打電話叫來了小強的家長。

  小強家長趕到後將小強帶回了家,在家裡小強一直說頭痛。焦慮不安的小強家長不敢耽擱,驅車把他送到醫院。經過醫院各項檢查,家長被告知小強的左耳耳骨骨折,並伴隨有出血現象。更嚴重的是,現在血液已經倒流進腦腔內,情況非常危險。隨後小強被送進重癥監護室,醫護人員用各種儀器監控著小強的生命體征。看到腦袋上插著儀器的孩子,小強的父母傷心不已:早上出門時還好好的孩子,怎麼就變成了危重患者呢。而且醫生還告訴小強的父母,如果情況得不到緩解,小強必須接受開顱手術纔能挽救生命。

  在親人的祈禱中過了兩天,監護室裡傳來了好消息,小強情況好轉,可以轉到普通病房。在醫生的治療和家人的精心照料下,小強好轉得很快。過了一個星期,醫生就告訴小強的父母,小強完全可以出院回家修養。雖然小強出了院,但他並沒有完全康復,而且受傷耳朵的聽力也受到是損害。至於什麼時候能夠恢復,醫生說沒有准確的期限。

  賠償協議難達成

  雖然沒有完全康復,但小強畢竟脫離了危險,而且也沒做開顱手術,小強的父母還是十分慶幸。出院後,小強的父母與小剛的父母商談賠償事宜,起初小剛的父母同意賠償治療費用,可一看到單據上的金額後他們又反悔了。小強住院期間的治療費用高達一萬多元,小剛的父母表示這個他們承擔不起,最多能承擔四千元左右。小強的父母十分氣憤,他們認為這還僅僅是目前為止的治療費用,至於其他賠償他們還沒要求呢,而且,小強還需要做進一步的鑒定,來確定是否能構成殘疾或留有後遺癥。還有,如果小強因此而休學的話,所有發生的費用他們還要承擔的。

  小剛的父母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雖然小強表示當時自己站在操場上,什麼也沒做就被奔跑過來的小剛撞倒了。但小剛的說法卻與小強不一致:是他和小強在相互奔跑過程中小強受的傷。如果小剛的說法是正確的話,小剛就不應該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只能承擔一般的賠償責任。

  雖然校方在全過程中一直積極地配合和協調雙方能夠協商解決問題,但到目前為止雙方都沒有要讓步的跡象。

  法律專家:遵循過錯原則

  針對此案,記者采訪了哈爾濱市教育局政策法規處,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針對校園傷害的問題,2002年8月21日,教育部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盡管《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只是一個部門規章,這個《辦法》畢竟涉及到了學校、教師、家長、學生四方的責任和權益,學生的傷害事故及其善後處理工作,一直是全社會關注的熱點。在法律上,長期缺少處理此類事件的專門法規,每每有校園傷害事件發生,責任的認定和事故的處理常常變成一筆『糊涂賬』,家長和學校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諉、扯皮的事情時常發生。從這個角度講,《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出臺為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據。依據這個《辦法》,對於在校園內受到傷害的學生,要根據責任原則來判定由哪一方來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如果是打鬧造成的傷害結果,要證明打鬧是由誰挑起等等,不能簡單地判定未受傷一方要無條件地賠償受傷一方。

  黑龍江省教育法制學會的施秘書長在解釋校園傷害的法律問題時說,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底公布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裡面更加細致地劃分了在校園傷害事件中的三方(受害方、加害方和校方)的責任。

  施秘書長解釋說,過錯原則是這裡面的一項重大原則,同時也是民法裡比較普遍的一項原則。如果是因打鬧造成的傷害行為,打鬧本身就違反了校方紀律方面的規定,所以傷害事件是由過錯行為引起的。在處理具體賠償時,應該劃分一下打鬧的責任大小或是比例。如果像在本案中小強所說的沒有打鬧行為而突然受小剛撞擊的話,小剛就應該承擔全部或大部分的責任。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作為第三方的校方是無法脫離開的。在《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校方必須承擔過錯責任。所謂過錯責任就是如果校方在整個事件中存在過錯,就應該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責任。舉例說校方沒有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或是在事件發生後並沒有積極救治和解決問題,導致問題惡化等等。這些都是校方的責任,是應該受到處罰和支付賠償的。但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證據表明校方有責任的話,在法律上校方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

  施秘書長還提醒說,作為家長應該時刻提醒孩子(尤其是小學生和初中生)遵守學校的管理,盡量減少校園傷害事件的發生。如果這樣的事件一旦發生,應盡量收集一切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或對方有過錯的證據。因為只有這樣,纔能在訴訟中使自己佔有有利的地位,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如果有證據證明校方存在過錯,在訴訟中也可以將其列為第二被告追究其連帶賠償責任。

  施秘書長最後說,雖然很多時候在法律層面上校方盡到了安全義務而不必承擔法律責任,但校方有道義上的責任來幫助受害人盡快恢復健康,同時也有義務積極協調雙方家長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因為畢竟事件是發生在學校裡。

作者:劉健 金鎰    來源:東北網-黑龍江晨報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