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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後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件事實。
起訴書載明: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玉嬌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玉嬌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人認為,鄧玉嬌在制止鄧貴大、黃德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依照《刑法》第21條、第234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於鄧玉嬌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玉嬌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為鄧玉嬌做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玉嬌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的,並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玉嬌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刑法》第20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
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後,法官於上午10時30分宣布休庭。經過合議庭合議後,法官於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玉嬌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於防衛過當,且鄧玉嬌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該判決對檢方的指控基本認可,對律師的辯護意見也部分予以采納。
據《財經》記者了解,巴東縣法院一號法庭能容納50餘名旁聽人員,但庭審僅有新華社、人民日報、湖北衛視、恩施電視臺、長江巴東網等八家媒體被允許旁聽。對其他媒體的旁聽申請,巴東縣有關當局以旁聽證已經發放完畢為由婉拒。
從早晨7時許,巴東縣法院門口就開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審結束,大約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圍觀。巴東縣有關部門特意在法院門口及街道兩旁,布置了警力維持秩序。
判決後,維持秩序的警察開始勸說大家散去。至記者發稿時,巴東縣法院門口仍有群眾聚集,但秩序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