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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精神病人』住院必須復核
《精神衛生法》正在征求意見,有望年內出臺
近年來,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院的糾紛屢屢見諸報端,《精神衛生法》亟待出臺。昨日,市精神衛生中心透露,已於3月收到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這意味著《精神衛生法》在歷經24年共十次修改後,最快有望年內出臺。
昨日,市精神衛生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已於3月收到最新修改的《精神衛生法(征求意見稿)》。
目前收治沒有統一規范
目前,全國沒有收治精神病人的統一規范。市精神衛生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在我市,病人家屬的說法雖然是是否收治的一個要件,但最終還是要依靠患者言行舉止和醫學檢測。』該負責人稱,收治的另一要件是:必須要監護人(家屬)簽字。
今後強制住院必須復核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擬強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醫生診斷後應有一道復核程序,以免因診斷不當或其他目的導致正常人住進精神病醫院。
『其實我們已有完善的三級查房制度和會診制度。』市精神衛生中心有關負責人表示,病人在經門診判斷後,還要經住院主管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或主任醫師診斷,如果三級查房制度還不能判斷,將進行科室討論、全中心討論、邀請市內精神衛生專家共同會診,防止錯收病人。
『自主進出院』操作困難
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病人自主決定進出院。
『立法初衷是好的,但可操作性不強。』該負責人稱,一是病人即便有病,也可能說自己沒病;二是病人即使有病,如果其家人出於費用等考慮,也可能不同意讓他住院。
同時,病人自主決定進出院,可能會讓真正的病人對社會產生危害,並影響疾病的正常治療。
立法空白責任不明
法官李勇認為,之所以發生未患精神疾病的人被送到精神病院的事情,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我國長期沒有相關立法明確出現上述情況該由哪一方來承擔責任,因此一旦發生糾紛,家屬和醫院都會推卸責任。另一個原因是,因為精神疾病治療需要一定的費用,在責任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醫院很有可能在利益驅動下違法收治。
為此,李勇建議,首先醫院應該對患者盡到高度注意義務。即對於患者是否患有應當予以強制收治的病癥,應由醫院內部專門的機構按照一定的程序作出判定。第二,家庭成員之間應多一份愛護與理解,不要因為某個成員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異常,就選擇簡單的丟給醫院去救治,自己撒手不管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