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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起冤案都是一面透鏡,折射出法治環境的諸多缺憾。6月10日本報報道的《付華良10年沈冤錄》,就是這樣一面鏡子,它透出來的不止是付華良一個人的不幸,還有法制被任意踐踏的全社會的傷痛。
石家莊市一位律師看了付華良冤案報道後感慨萬千,他建議記者繼續追蹤報道此案,他說,飯要一口口吃,法治也必須一步步來。目前最現實的,同時讓法治最深入人心的,就是通過個案監督,政法部門和社會輿論結合共同推動中國的法治進步。
錯案責任追究為什麼這麼難?
直到2009年6月4日拿到父親的國家賠償金,付麗纔知道,這筆錢是財政支出,與辦錯案的晉州市檢察官以及法官個人沒有關系。
按她的理解,這錢應該由這些人出。即使這些人沒有受到經濟處罰,那在別的方面也應該有個說法。但晉州市檢察院、法院讓她和全家人徹底失望了。
晉州檢察院、法院的答復是,『這個不好說。』
實際上,自2007年7月,石家莊市橋西法院作出判決,宣告付華良無罪,此案是錯案,就已經定性。到2008年12月17日,石家莊市中院依據國家賠償法,作出《賠償決定書》,付華良案是錯案更是塵埃落定。
然而,這麼長的時間內,晉州方面並沒有按照河北省有關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規定,對相關人員作出處理。讓付家不理解的是,關於瑕疵案件,有關方面都有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比瑕疵案更嚴重的錯案責任追究為什麼卻這麼難呢?
晉州市法院的一名法官告訴記者,這不僅是晉州市一個地方的現象。瑕疵案比較好追究,都是面上的事,比如判決書出現關鍵錯字、程序不對等等,是誰的責任好分辨,處理得相對較輕。但錯案追究則不同了。一是處理得嚴厲,輕者黨紀、政紀處分,重者涉嫌枉法,應被清除出政法隊伍,有關方面自然慎之又慎。更關鍵的是,錯案的責任不似黑白分明那樣容易認定。很多錯案,一審公訴或判決是沒錯的,但到二審時,證據滅失或核心證據出現變化,或者對法條的理解不一致,案子可能就被翻過來了,但一審的公訴及審判不一定就有責任。
問題是付華良案屬於不好判定責任的錯案嗎?
付華良案的辯護人、北京市實現者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洲認為,這起案子是他律師生涯中遇到的最明顯的關系案,有人一屁股就坐在有罪這一面了,而且是『鐵屁股』。
他說,檢方公訴說付華良被聘為晉州市建築公司五公司副經理,但從1991年到1997年案發,公司給他發過一分錢工資沒有?發工資、分獎金、紅利有付華良的一張簽名嗎?都沒有。相反,付華良提供出這期間所有從自己獨立的財務那裡借支的工資、獎金、紅利,包括買別墅裝修別墅的費用清單。
晉州市建築公司說五公司在1991年就已歸國有,但1993年《晉州建委關於駐石兩個分公司的基本管理辦法》中白紙黑字印著在石分公司『應自覺接受市建築公司的領導,按公司的規定繳納費用,分公司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決定自己在人、財、物等方面的任免與取捨。』
1996年11月25日,晉州市建設局針對尹付矛盾的《會議紀要》明確提到,『產權的糾紛待下一步處理。』這應是付華良無罪的鐵證,但檢察院和法院對此卻置若罔聞。
在這種情況下,能說是證據中間滅失或對某法條理解有差異?
再者,檢察院既要嚴格辦案,那就應該嚴格到底。付華良在法庭上指出,他從單位支取的錢,不止買別墅這一筆,總共有35萬多元,應該起訴他挪用35萬元公款纔對。而且檢察院既然認定房子是用公款買的,那就應該替國家追回,為什麼只抓人不追回房產?
尹某和他一樣,也從分公司支了35萬多元,但為什麼不同案予以追究?
難道在晉州法律對不同的人還有不同的標准?
誰是冤案幕後的真正推手?
在答辯詞中,王亞洲曾總結說:『本案是因付、尹二人為合伙糾紛又有人用心不良摻入不法因素引發的一起不該發生的案件』。
王亞洲說,『用心不良』不好認定,但『摻入不法因素』則很明顯。
王海平,晉州市法院主審付華良案的法官,現在在晉州市法院執行局工作。
『他當時很年輕,稱我媽為大姨,對我們家屬很尊重,能照顧的都照顧,比如開庭時讓我們一家和我父親一起吃頓飯。』付麗說。
在晉州法院一審判付華良4年有期徒刑後,付麗和她母親王秀蘭一起找過王海平。
『判我們有罪,你簽字的時候,手不打哆嗦嗎?』王秀蘭質問他。
據王秀蘭和付麗倆人回憶,王海平態度還好,一個勁兒地說,不關他的事,追也追不到他頭上,都是上面定的,別人不先簽字他不簽字,具體誰找的他,怎麼談的,他都有記錄,時間可以精確到分鍾。
付家當然知道,一個年輕法官根本左右不了判決結果。
但他們不找主審法官又能找誰去呢?
晉州的『水太深了』,而付華良無意間被拽進其中。
王亞洲律師至今仍記得晉州市法院一位庭長向他透露:『這個案子,如果在晉州判,付華良就有罪,在別處判,他就無罪。』
知道這個案子過多的摻入人為因素後,王亞洲和另外兩個辯護律師的意見是,不管挪用公款罪名是否成立,先把管轄權爭回市區再說。因為無論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還是犯罪所在地,都不在晉州市,即使付華良涉嫌犯罪,也應由石家莊市區的檢察院提起公訴。
在管轄爭議、有罪無罪拉鋸戰中,付華良在晉州市看守所一蹲就是710天。
後來,他又被晉州市法院拘押了45天。
付麗告訴記者,至今她還記得他父親被釋放的那天晚上,痛苦回憶中的那抹溫暖。
1999年9月30日,『十一』長假前一天,她和家人帶著手續去看守所接她的父親。
法院一位副院長當著付家人的面對刑庭庭長說,這樣關人家老付不合適,早點放了吧。付麗記得,當時因為第二天放假,法院的電都停了,當晚點著蠟燭,這位副院長堅持辦完放人手續。
『一拖又是幾天,老付又得多受幾天罪,趕緊辦手續吧。』他說。
然而當時仍有人從中作梗,要付家拿8萬元的保證金纔能辦取保候審,是這位副院長堅持,無條件放人。最後法院的另一位好心人又找了一輛車把付華良和家人送回了市裡。
付麗說,在晉州,雖然他父親被判有罪,但也獲得了許多同情,因為很多人都了解她父親的冤情內幕。
也是那天,她也看到了對手的強大。釋放她父親的事甚至驚動了晉州市的很多人物。當時法院已經下班了,但先後有七八輛車過來協調放不放人,怎麼放的問題。
付麗說,她一家5口躲在三樓的審判庭裡,透過窗簾看那些轎車進進出出,頓時心生涼意,在這場權與法的較量中,付家感覺是那麼孤獨無助。
十年冤案換不來一聲道歉?
從看守所出來後,付華良曾到晉州法院討過說法。
但沒人搭理他這茬兒。
2007年,付華良的案子徹底翻過來後,他拖著病身向晉州市檢察院、法院提起國家賠償,其中有兩大重點。一要精神賠償,十年冤案讓他和他的家人傷痕累累,如果僅僅就是幾萬元的經濟賠償,遠遠不能撫平他內心受到的傷害。另一重點就是公開賠禮道歉,為他本人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2008年12月17日,石家莊市中院作出《賠償決定書》,決定晉州市檢察院、晉州市法院共同支付付華良74979元,並在石家莊市公交總公司范圍內公開賠禮道歉,為付華良恢復名譽。
『精神賠償』因為不符合賠償法有關『直接損失』而未獲支持。
此時,付華良已經去世半年多了。即使賠償義務機關去市公交公司道歉,他也永遠聽不到了。王秀蘭仍堅持晉州市檢察院、法院共同為這起錯案公開賠禮道歉。
晉州檢察院控申科的孔清虎告訴王秀蘭,他們不是經手人,時間又長了不了解情況,而當初辦案人有的已經退休,有的已經去世,道歉的事他們只能跟檢察長匯報以後纔能作出明確答復。
晉州法院行政庭庭長張宏聲也表示要向院長匯報後纔能作出答復。
2009年6月5日,他給王秀蘭打來電話,告訴她,已經把付家『強烈』要求道歉的情況轉到院長那裡,院長的意見是開會研究一下,有了消息,法院會及時通知王秀蘭老人。
自賠償決定書生效至今已經半年多了,距她親自去晉州為死去的老伴討要道歉也已過去了十多天,但晉州方面還沒有一點道歉的意思。
她想不明白的是,法院賠償決定書寫得清清楚楚,但在晉州執行時卻可以討價還價,還要商量、研究,難道丈夫十年冤屈就換不來一聲真誠的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