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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公益幼兒園為村辦幼兒園,由園長承包。昨日中午,本報記者采訪了公益幼兒園庾園長。庾園長稱,寄宿服務是『家長要求老師帶,老師就幫忙帶,都是出於好心,幼兒園一分錢也沒有收。』按庾園長的解釋,為幼兒園兒童提供寄宿是『特殊照顧服務』,寄宿費直接交給老師,『都是老師帶回家裡帶』。
針對家屬提出的賠償問題,庾園長說,『事情發生的地點不在幼兒園,是在幼兒園的控制范圍之外。』她認為,6月4日下午4點半,家屬把小雯從幼兒園接回家,到晚上七八點過來找園方交涉,『離開了幼兒園幾個鍾頭,中間發生了什麼我們也不知道。』
『現在我們應不應該擔責任還不知道,幼兒園的責任需要由法院來判定』,『不是說不管,是現在還沒有結果。』庾園長情緒激動地表示。
庾園長最後告訴記者,事情發生後,庾老師昨日已被停職,『怕家長再過來鬧,已經沒再來上班』。
◎律師說法
周玉忠(廣州市中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校收費就應承擔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的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然而,由於學校收取了20元的費用,家長與學校有了一個教育服務的協議,學校應該盡到像父母一樣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義務。但是學校疏於管理,使得老師將5歲女童帶回出租屋造成猥褻事件發生,學校是有過失的。學校稱『這是老師的個人行為,和學校沒有關系』是不對的。因為女老師是處於職務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將女童帶回出租屋,這是她工作崗位的要求。
但20萬的精神損失費並不樂觀。以往強奸罪中獲得精神損失賠償的金額較低。目前我國這一案件主要還是行政法律的處罰,民事賠償救治還有待進一步提昇。對於具體的賠償金額,需要法庭根據精神損害程度,侵權的方式、手段、後果等因素具體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