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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俊谷景遇害案罪犯伏法。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6月25日,備受廣大九江市民關注的見義勇為好青年、『革命烈士』許俊谷景遇害一案的兩名罪犯伏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殺害許俊谷景的兩名罪犯吳曉劍、任忠傑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此案經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08年9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吳曉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任忠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盜竊罪,數罪並罰,分別判處被告人楊曉大、吳曉安、王曉海有期徒刑十七年、十四年和十三年;以搶劫罪和盜竊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劉曉剛有期徒刑七年。同時,判決被告人吳曉劍、任忠傑、王曉海、楊曉大、吳曉安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許俊谷景的母親帕夏爾汗、妻子丁潔及女兒許可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84410.22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吳曉安、劉曉剛表示服判,不上訴;被告人吳曉劍、任忠傑、王曉海、楊曉大不服該判決,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西省高院經審理,於2008年12月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曉劍、任忠傑伙同他人,持刀、磚塊等凶器捅刺、毆打被害人許俊谷景,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吳曉劍伙同他人實施盜竊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吳曉劍、任忠傑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還構成盜竊罪。吳曉劍、任忠傑在短時間內實施多起犯罪活動,在公共場所與他人共同毆打、報復被害人,致其當場死亡,犯罪性質和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後果和罪行極其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吳曉劍行為積極,持刀捅刺被害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任忠傑提議報復,為同案犯指認被害人並持磚塊積極實施毆打行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任忠傑曾因兩次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說明其不思悔改,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從重處罰。吳曉劍在搶劫犯罪中未能劫取財物,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後果,屬於犯罪未遂,對其所犯搶劫罪可依法從輕處罰。吳曉劍、任忠傑所犯盜竊罪亦應依法懲處並應數罪並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判決的刑事裁定。
2008年3月10日下午,許俊谷景在毅然喝止竊車賊不法行為時,與上述六名被告人進行了奮勇搏擊,不幸壯烈犧牲,年僅三十三歲。他的見義勇為壯舉在九江市引起了強烈震撼,數萬市民自發送別這位為正義獻身的陽光青年。之後,在九江電視臺舉辦的第二屆『感動九江十大人物』評選活動中,許俊谷景以157611票的最高票當選,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追授許俊谷景為『革命烈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