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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6月25日訊 2008年夏季的一天,漂亮時尚的范曉芸約朋友到牡丹江寧安市寧安鎮市中心一家飯店聚餐。大家推杯換盞,互相讓菜敬酒,十分高興。席間,突然一聲爆炸聲,放在桌子旁的啤酒瓶炸開,飛起的玻璃碎片擊中范曉芸的臉,血流不止。好友驚悸之餘,立即將范曉芸送往寧安市人民醫院急診處置,醫生為范曉芸進行了精心的縫合。
范曉芸擔心地問醫生,能否留下疤痕。醫生表示,這種情況不好說。范曉芸住了10天醫院,但臉上還是有留下的疤痕。范曉芸照著鏡子,黯然神傷,不禁潸然淚下。男朋友勸慰她說,過段時間疤痕就沒了,不行你美美容,再用些治疤痕的藥就好了。
范曉芸想,飯店的啤酒瓶把她崩傷了,飯店怎麼也得賠償她損失。於是,范曉芸向寧安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要求飯店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合計10000餘元。
經寧安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確定啤酒廠為責任方,賠償范曉芸醫療費等3000元。
法官點評:
我國是一個啤酒消費大國,幾年來因啤酒瓶引起的爆炸傷人事故時有發生,特別在盛夏時節,一些農村、郊區、城鄉接合部的啤酒瓶爆炸事故更為嚴重,啤酒瓶炸傷炸殘眼睛、臉部、四肢,甚至炸傷頸動脈致人死亡的事故也有發生。
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害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由於啤酒瓶存在質量問題而造成傷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銷售者負責賠償,也可以要求啤酒的制造者賠償,沒有先後的順序。在本案中,范曉芸被飯店銷售的啤酒瓶炸傷,她有權利向飯店要求賠償。但飯店屬於啤酒的銷售者,並能指認啤酒的生產廠家。因此,啤酒廠應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的費用包括,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果造成傷殘的話,包括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撫恤費、死者生前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如果要向人民法院起訴,則應當在受傷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傷勢不明顯,當時無法確診的,應在傷勢確診之日起,1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過了這個時間,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