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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向季女士發出了一紙『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禁止季女士的丈夫對其進行毆打、威脅和騷擾。
季女士與丈夫嚴某於2000年結婚,因瑣事爭執,雙方感情逐漸惡化。2008年12月,季女士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考慮到雙方雖已分居,但為時尚短,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季女士雖提出丈夫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但未提供任何證據,法官駁回了她的訴訟請求。
2009年6月,季女士再次提出離婚,訴稱嚴某經常對自己進行電話威脅、謾罵,季女士提供了報警回執單、照片、病歷等證明。立案的同時,法院告知其可以申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6月25日,季女士向經辦法官提出申請。經過了解情況、審查材料,法官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個月。
有了這份『人身保護令』,對季女士來說意味著什麼呢?龍灣區法院院長林躍說,如果季女士的丈夫嚴某再對她施暴,比如出現打罵她、威脅她以及控制她等行為,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龍灣區人民法院已向嚴某所在地的公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監督嚴某是否履行該裁定,並搜集固定證據,采取相關措施,及時通報法院。
『人身保護令』禁止哪些行為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明俠向記者介紹,在我國,催生『人身保護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2008年3月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當時在全國選取了9家基層法院作為試點,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是浙江省惟一一家試點法院。
《審理指南》規定人身保護裁定可以包括以下內容: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等措施。
怎麼申請『人身保護令』
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為兩種,緊急裁定有效期為15日,長期裁定有效期為3個月至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