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酷似搶劫強奸案疑犯被拘 獲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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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鳳亭終於討來了說法 本報記者 季嘯山 攝
一個聽證會,解決了兩年遲遲未解決的問題。
張鳳亭
錯拘11日得到3100元
張鳳亭住在長春淨月經濟開發區,今年38歲,靠做小買賣維持生活。
2007年4月21日,他在市場賣狗肉,來了一輛捷達車,下來好幾個人把他抓起來,帶到長春市公安局淨月經濟開發區分局刑警隊,刑警隊共有七八個人接受調查,最後只把他留了下來。警察問他4月8日乾了什麼,說他涉嫌搶劫強奸。『可我真的什麼都不知道啊!』
張鳳亭堅稱清白,但他還是被羈押在長春市第三看守所。『待了11天纔出來,給我精神上造成很大壓力和傷害。』
『後來他們認定抓錯人了,把我放了。但我要討個說法!』此後兩年裡,張鳳亭從未停止過向辦案單位討要說法,他認為,『既然抓錯了我,國家應該給我賠償!』
一共5次,張鳳亭從辦案單位得到3100元,他認為這是公安機關給他的賠償,『我打了收條:收到淨月分局刑警大隊支付的賠償金累計人民幣3100元。但這不能算完!』張鳳亭不斷向淨月分局、長春市公安局提出申訴,希望得到合理解釋,『我要知道自己因為什麼被錯抓,我是否應該得到合理賠償?』
聽證會
只因長得像他成了嫌犯
張鳳亭為何被錯抓?昨日下午,長春市公安局控申、紀檢部門與淨月分局、張鳳亭所屬街道辦事處等部門聯合舉行聽證會,對張鳳亭的案件給予答復和處理。
2007年4月8日,在淨月分局轄區內,一名19歲的女大學生在和一名網管聊天時,衝出一名男子,搶走女大學生價值4000元的手機,打跑網管,隨後將女大學生挾持到偏僻的山坡強奸。
淨月警方立即調查。根據被害女大學生和目擊搶劫過程的網管提供的情況,警方繪制了模擬畫像。在刑警隊及派出所的排查走訪中,張鳳亭因與畫像中人物極為相似,被列為重大嫌疑人。
被害人、目擊者對8名男子進行辨認後,指認張鳳亭就是實施搶劫強奸的嫌疑人,『辦案程序合法,證據極為充分』,張鳳亭被依法刑拘。
拘留5天共補償5000元
在後來的偵查中,辦案單位通過提取遺留物、血型、DNA等手段以及進一步調查,排除了張鳳亭的作案可能,隨即解除了對張鳳亭的刑事拘留。警方記錄在案的刑拘時長『只有5天』。
『根據《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張鳳亭的情況不在國家賠償范圍內,因為公安機關辦案合法,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但辦案過程中確實使張鳳亭的利益遭受了損失,考慮其本人及家庭條件,公安機關出於人道的角度,對其給予補償,算上之前的3100元,共補償5000元。』聽證會最終得出這樣的結論。
『好,我同意!』張鳳亭在協議書上簽了字,並拿到補償。
記者諮詢
國家賠償和補償不同
針對此案,記者諮詢了法律界人士,並查詢了相關法規。
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國家補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其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國家對其給予彌補的制度。
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於,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並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
-新聞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季季 來源:人民網 編輯:雷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