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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復核發回重審武漢『高管涉嫌殺情婦』案
2009年07月08日 16:58:3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庭審直擊辯護人稱證據極不完整

  法庭上,陳義龍辯稱,案發當晚,他確實到過情婦謝某家,也和謝發生過性關系,但他沒有殺人及放火,是公安機關逼誘供所為。他堅稱自己無罪。

  公訴人認為陳義龍殺人一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形成完整證據鏈,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舉證稱,經DNA鑒定,死者陰道內精斑系陳義龍所留;屍檢法醫鑒定死者死亡時間在案發當晚9時左右,而經當庭訊問,陳義龍承認是案發當晚9時10分離開死者租住地;公安機關提交的陳義龍有罪供述錄像,證明陳思維清晰,對答如流,其供述的殺人、移屍、放火等情節與現場勘察一致,排除刑訊逼供的可能;案發後,陳義龍分別向另一情婦紅紅及幾名好友打電話,聲稱當晚曾在死者家呆過;死者家門窗完好,從陳義龍皮包內找到的鑰匙,經與現場收集的一串鑰匙對比,為同一門鎖鑰匙。

  陳義龍的辯護人認為本案存在諸多疑點,事實不清,陳的有罪指控不成立。辯護人稱,陳的有罪供述是逼誘供,其中有多處矛盾之處。陳一會說遺留現場的打火機是紅色的,一會兒聲稱是白色,一會兒又稱是綠色,而公安機關認定是紅色;陳曾交待在謝某的腳部點火,而謝某實際燒傷部位卻是臀部、胸部等處;全案沒有一份指紋、腳印等痕跡鑒定報告;謝某死亡時間的鑒定報告,沒有鑒定文書編號,沒有加蓋鑒定專用章,沒有鑒定人鑒名,該鑒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辯護人稱,公訴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希望法庭判陳義龍無罪。

慎之又慎,體現現代刑事訴訟原則   昨日,武漢中級法院人士介紹,最高法院經復核後發回重審一般有3種情況: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原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死刑復核,體現了現代刑事訴訟原則,對於防止錯判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曾為著名的『熊貓燒香』案作過辯護的王萬雄律師認為,現代刑事訴訟原則要求,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確實、充分;疑罪從無,排除非法證據等。『當一個生命要以法律的方法剝奪時,那麼這個剝奪生命的法律應當是萬分審慎的。』   兩審判處死刑,最高院裁定『留人』   武漢中院審理此案後,通過抓獲及破案經過、公安及消防現場勘察筆錄、法醫鑒定及物證鑒定、證人證言、嫌疑人陳義龍有罪口供等14項證據,認定陳義龍是殺人真凶。   2007年7月,武漢中院一審作出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對陳義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另處賠償死者家屬21萬餘元。   2008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陳義龍的上訴,維持一審刑事部分判決。   在省市兩級法院開庭審理中,陳義龍均辯稱沒有殺人放火,是公安機關逼誘供致使他作出有罪口供,其辯護人也作出無罪辯護。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對陳義龍殺人一案進行死刑復核。與此同時,陳義龍的家屬向各級法院遞交緊急申訴信,認為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   1月24日,最高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一審判決及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並撤銷對陳義龍的死刑判決、裁定,發回重審。(新華網湖北頻道-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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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