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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7月9日訊 『居民在自己家中出現了人身意外傷害,申請保險理賠時卻要社區給開證明,這不是為難我們嗎?』日前,記者在一些社區走訪時了解到,一些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在家中遭遇人身意外傷害進行理賠時,需到所在的社區開具意外傷害證明,但在社區職責中並沒有此項內容,造成居民理賠頻頻『卡殼』。
社區:拒開證明招罵
不久前,南崗區公路社區一位居民找到社區主任,稱自己在家中不慎摔傷,找保險公司進行人身意外傷害理賠時,對方要求他到社區開一張意外傷害證明。社區主任耐心地解釋,這份證明不能開,由於社區對其保險和受傷的情況不了解,也沒有調查取證的權利,況且社區公章的職責中並沒有此項。這個答復遭到那位居民的強烈不滿,認為社區故意為難他,當場對社區主任進行辱罵。
采訪中,很多社區乾部都遇到過類似情況。道裡區安祥社區韓主任說,她們遇到此事采用另一種辦法:讓投保居民找到所在單元的組長或鄰居寫證明,社區再證明這些人是該社區的常住居民。
民政:不是社區職責
據南崗區民政局基層政權科杜興民科長介紹,目前社區工作的確面臨很多類似的『超范圍』蓋章要求,意外傷害保險證明不在社區的職責范圍內。根據相關規定,在社區工作職能范圍內,或在能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為居民蓋章證明,是社區服務的一種具體手段。但超出社區調查能力范圍、無法核實的,社區可能拒絕蓋章。社區乾部應在履行證明義務的同時,提高法律意識及辨別蓋章證明必要性的能力。遇到無法蓋章的情況,向居民做好解釋工作。
律師:沒有法律依據
昨天,記者撥通中國平安保險公司95511客服電話,據工作人員介紹,該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理賠申請中的確有一條說明:意外傷害證明應由不同部門出具不同的證明,遭遇搶劫等由公安機關出具,在單位受傷由單位出具,在家中受傷由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出具。
對此,保險專業律師李濱稱,保險公司的這種規定沒有法律依據,是強人所難的行為,也是保險業理賠難的表現形式。社區沒有為居民出證明的法定義務,只有親身經歷或在現場看到的人纔能作證;此外,保險公司應有專業的醫療鑒定人員對疾病或意外進行判定。根據《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