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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豈能違法執法
2009年07月10日 10:17:5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而限制人身自由是一項嚴厲的司法措施,只能由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同樣,限制人身自由必須有足夠的法律依據,也必須履行相應的司法程序,這是司法機關必須恪守的執法原則。

  然而,據媒體報道,6月12日,湖北省棗陽市一名小區業主,因用攝像機拍錄法院執法活動被拘留,法院簽發的拘留決定書上寫著:非法用攝像機錄制法院執行活動,乾擾法院執行公務。對於『不許拍攝執法活動』所依據的法條,棗陽市法院負責人竟然說:『我們習慣了這樣,當地法院一直都這麼把握。』

  法院執行公務原本是公開行為,公開執法也就意味著要接受法律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因此,公民拍攝法院執法怎麼能認為是乾擾法院執行公務呢?目前,我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拍攝錄像違法。實際上,棗陽小區業主在拍攝法院執行公務時,並沒有阻攔行為,也沒有肢體接觸,那麼,小區業主就不構成『妨礙執行公務』,這應該是一個很明了的法律問題。

  同樣,法治社會一個基本的原則是:對私人,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而對公權力,法無明文規定則不可為。公權必須得到法律的明確授權纔能作為,沒有法律依據就不行。可是,對於基本的法理原則,棗陽市法院竟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對拍攝法院執行公務的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並大言不慚地說這是法院的『習慣手段』,這顯然是人治替代了法治。

  由此而言,棗陽市小區業主拍攝法院執行公務,無論是出於好奇心理,還是出於監督目的,並沒有妨礙法院執法,就不應受到司法處罰。所謂法院『不許拍攝執法活動』是一個不存在的司法權力,而失去法律、制度約束的權力很容易成為民眾的禍害,成為某些權力人物手中的私器。

  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維護正義者必須倚仗正義的手段。而正義的手段只能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像棗陽市法院以脫離法律依據的『習慣手段』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實際已構成非法拘禁。對司法機關違法執法的行為,我們必須引起高度警惕,並及時予以糾正。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