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先後經過航天醫院、兒童醫院、兒研所及私人診所的治療,患兒小佳(化名)最終死亡。事後,小佳父母到法院起訴賠償。記者上午獲悉,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航天醫院、兒童醫院、兒研所的診療與小佳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私人診所大夫張君纔無行醫資格,加之用藥和方法存在醫療缺陷,因此判決張君纔賠償小佳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6.8萬餘元。
2007年11月27日,小佳因咳嗽、氣喘被父母帶到航天醫院輸液。據小佳的父母稱,經航天醫院輸液治療後未見癥狀緩解,因此他們又帶女兒到兒童醫院就診,然而輸液後病情加重,醫院以無床位為由拒絕了夫婦倆讓女兒住院的要求。無奈之下,他們又帶小佳到兒研所就診,由於仍不見好轉,他們最終選擇了張君纔私人診所醫治。11月29日凌晨3時許,小佳出現呼吸困難、臉色發紫等反應,後經搶救無效死亡。事後,小佳父母將航天醫院、兒童醫院、兒研所及張君纔一並告上法院,索賠各項損失12萬餘元。
庭審中,三家醫院均稱醫療處置是正確的,符合醫療常規,與小佳的死亡沒有因果關系。張君纔表示,小佳在三家大醫院都沒有得到住院治療。後經他為小佳打針開藥後得以平喘,並入睡。他叮囑小佳父母此後去正規醫院就診,但其父母延誤了小佳的病情,並未帶女兒去就診。自己的行為不存在過錯。
庭審過程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為:航天醫院、兒研所在對小佳的診療過程中,診斷正確、處置符合醫學診療常規;兒童醫院的診療過程中用藥欠規范,但與死亡的後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張君纔使用藥物和方法缺乏依據,存在醫療缺陷,可能影響小佳病情的觀察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小佳父母主張三家醫院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鑒於張君纔無行醫資格,其針對小佳的診療行為違反了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加之用藥和方法存在醫療缺陷,可能影響其他醫療機構對小佳病情的觀察處理,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確認該責任比例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