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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頻現『打架』 專家指『部門立法』是主因
2009年07月15日 10:12:25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法規規章聽起來很抽象,但實際上很多規定都可以具體影響人們的生活,由於部門、地方性法規、規章與國家現行法律存在諸多衝突,許多爭議由此產生。

  2007年1月7日,年僅8歲的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河生活小區命喪火車輪下。冰冰死後,賠償數額問題成了父母和鐵路部門爭執的焦點。他的父母認為,參照交通法規,景德鎮鐵路運輸管理處至少應該賠償20萬元人民幣,而鐵路運輸管理處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國務院文件,表示『救濟費』最多是150元,同時出於『人道主義』,可以給予1萬元的生活救助費。

  像這樣因行政法規規章本身存在缺陷引發的問題,不光存在於普通人的生活中。據環保部門有關負責人講,在對污染企業的治理中,依據使用多年的罰款辦法,有家污染企業一算賬,交罰款比治污成本低,乾脆就每年列出罰款預算。

  近年來,全國有個別大中城市向車主收取『路橋費』、『道建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依據基本按照國務院有關通知和地方性法規。由於國家《公路法》等法律從未規定地方政府有權收取類似費用,因而其合法性在全國引起廣泛爭議。

  甘肅行政學院教授黃梅蘭指出,此類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地方、部門立法與國家根本法律精神出現了衝突。也就是說,法律與法規『打架』了,在此背景下,當普通百姓遇到類似問題的時候總會感到不知所措。

  為什麼法律會『打架』?針對這個問題,中共甘肅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副教授曹建民認為,國家法律多為原則性規定,在實施執行時往往需要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規章進行細化。而個別部門規章和地方性規章的立法過程由於存在某種部門利益傾向,沒有民主立法,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立法質量不高,便可能放大法律和行政規章、地方性規章衝突的程度和范圍,加之立法的備案審查工作沒有跟上,就出現了極個別行政法規架空國家法律的不正常情形。這就是為人詬病的『部門立法』現象。

作者:    來源:新華網  編輯: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