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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城教師猥褻8歲女童刑期將滿公職仍保留
2009年07月24日 08:39:44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東北網7月23日訊 (見習記者 尤佳 記者 陳靜) 近日,有網友向東北網反映,稱阿城區教師進修學校教師李明,於2009年1月21日被阿城區人民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但時至今日,該教師仍未被開除公職,並繼續保有教師資格。

  47歲教師猥褻8歲女童獲刑

  據該網友介紹,2008年4月30日下午15時,受害女童的母親在該女童(時年8周歲)放學後,將其接至自己的工作單位阿城區教師進修學校後被該校教師李明(時年47歲)強制抱上五樓囚禁、執刀恐嚇、猥褻2個多小時。

  事發後,受害女童的母親在第一時間抓住李明,並將其送至校領導辦公室。但是,李明在校領導面前否認自己的行為,校方隨即讓其離開,其後李明外逃6個月。2008年10月13日,迫於各方面壓力,李明到公安機關自首。2009年1月21日,阿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2009)阿刑初字第28號刑事判決書,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期從其羈押之日,即2008年10月13日起計算)。該判決書下達的當日,阿城區教師進修學校便將判決書送至區教育局。

  受害女童母親要求教育局出示行政處分文件被拒

  2009年7月8日,受害女童母親到阿城區教育局紀檢辦,要求教育局方面出示李明的開除公職和取消教師資格的書面決定。但是教育局方面表示,受害女童的母親無權要求教育局出示相關文件。其後,阿城區教師進修學校陳書記在教育局了解到,目前正在服刑的李明的確未被開除公職,其教師資格也未被取消。

  財政局、人事局:資料顯示該服刑人員在編,公職仍在保留中

  23日10時25分,記者在阿城區財政局國庫科的『進修學校(事業)人事信息表』上看到,李明的信息上標注有『停發』字樣,『佔編情況』為『在編』。國庫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教師進修學校在2008年6月提交了相關停發證明,財政局於當月開始停發李明的事業工資。如果該人員被開除或者死亡,其信息則應被標注為『注銷』。

  23日13時17分,記者來到阿城區人事局編制辦公室,在這裡了解到,目前在他們的電腦資料中,阿城區教師進修學校李明顯示為『在編』,即其並未被開除公職。

  教育局:無法出示開除公職和取消教師資格的處分決定

  23日10時44分,記者來到阿城區教育局,人事科孫科長表示,教育局已經開會並形成了關於李明的行政處分的意見,但是否可以給記者出示,他表示『把握不好』,『這個意見肯定是形成了』,『有肯定是有』,並且『不是意向性的』,是『正式處理結果』,該『意見』不體現開除公職的問題,開除公職的事情請記者諮詢紀檢部門。

  當記者問及這個『意見』的形成日期時,孫科長未予答復。在記者的追問下,孫科長告訴記者已經形成了『一個月左右』,具體日期需要根據教育局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決定。而判決書是應該由法院送達給教育局的。根據孫科長對這一問題的解釋,教育局是在『一個月左右』前收到了在2009年1月21日下達的判決書。至於教師進修學校何時送來李明的判決書,具體時間他說不清楚。關於按照教師法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上報要求注銷李明教師資格一事,他們將盡快向市教育局提交文件,具體日期要看市教育局『是否串休』。

  在記者的一再要求下,孫科長叫來一位羅姓工作人員,並叫她將李明的檔案找出,教育局『一個月』前形成的『意見』應該已經存檔。其檔案中是否包括判決書,他現在『已經沒有記憶了』。在羅姓工作人員拿來的李明的檔案袋中,孫科長並未找到該『意見』,僅找到一份日期為2009年6月24日(李明正式羈押的日期為2008年10月13日)的開除李明黨籍的正式文件。記者提出查閱該文件,孫科長表示拒絕。記者隨後轉而要求知道該份文件的編號,孫科長以『這個沒法作假』為由拒絕。

  記者在孫科長翻看該份開除黨籍的文件時,發現文件中某一頁上的紅色公章下,有一個2009年2月20日的日期,記者追問開除黨籍的一系列文件中既然有一份文件的時期為2009年2月20日,就說明教育局在2009年2月20日就已經知悉李明犯罪一事,而對其行政處分一事卻遲遲未能做出,原因何在?孫科長表示『這不正在研究嗎』,2月份誰處理這個事情他不知道。

  孫科長表示,目前不論是開除公職還是取消教師資格,都在『走件兒』中,目前除了開除黨籍這一處分決定外,其他的開除或是取消資格的文件,他這裡『確實沒有』。具體事宜還請記者去紀檢監察部門了解。

  記者隨後見到了教育局分管人事的副局長,從該局長處,記者得知該局在李明被羈押後不久便已經得知李明犯罪的相關事宜。由於李明一事為『鐵案』,根據教師法的相關規定,他應該被開除公職和取消教師資格,至於拖延至今的原因則是由於現在教師采用聘任制,出現了好多新問題,在事業編制教師開除公職這一問題上,具體由哪個單位下決定,誰也不好說。

  23日13時56分,記者來到阿城區紀檢監察局,通過向審理室諮詢,了解到事業編制教師不屬於公務員,不是紀檢監察部門的監察對象,開除其公職的決定不應由該局作出。開除教師一事,還是應該由教育系統處理。

  23日15時54分,記者就事業編制教師開除公職的決定到底應該由什麼機關下達一事,多次撥打黑龍江省教育廳人事處電話,均未有人接聽。

作者:尤佳 陳靜    來源:東北網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