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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針對醉酒駕車者開始實行細化的統一裁量標准,配合執法的處3日行政拘留,拒絕執法的分別處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將被累計處20日行政拘留。態度好不好決定處罰輕重?深圳此舉引來爭議。
按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車的司機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並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駕駛證並罰款。由於對拘留、扣證時間和罰款數額等沒有細化標准,一些受罰司機常抱怨交警『處罰不統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長劉鳳俊說,該局制定醉酒駕駛的統一裁量標准,正是為了規范執法,約束民警執法過程中判定、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支持者:
細化標准是人性化執法
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機動大隊大隊長馮新毅說,有了這個參考標准,交警執勤時就可以根據醉酒駕車者和執法現場的不同情況,『把握處罰尺度、減少執法的隨意性』。他認為,處罰的目的不在於拘留多少天,而在於讓醉酒駕駛者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這個參考標准體現了『人性化』執法。
深圳一位杜姓出租司機表示,醉酒駕車司機對自己的錯誤有認識、積極配合處理,確實應該和拒絕認錯、拒不配合的相區別,不能是一個處罰標准,因為執法的目的是要警醒犯錯者、讓他們知錯即改。
反對者:
根據態度是打折式執法
要求『重典懲治』酒後駕駛的網民表示,對深圳的這個參考標准『難以理解』。他們認為對醉酒駕車者的『溫柔執法、執罰』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深圳交警無權對醉酒駕車者執法『打折』。
一位駕車的女士則表示,執法既要講『人性』、也要講『公正』,輕罰醉酒駕車司機就是對遵守交通規則的司機不公。更有網上輿論認為,將醉酒駕車這一危害『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的行為從輕處罰,增加了飲酒駕車者的僥幸心理,增大了違法風險。
決策者:
態度好壞並非唯一標准
昨天,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有關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認為,媒體對醉酒駕車者『拘留時間按態度裁量』的說法『不准確』。他說,『態度』只是判定醉酒駕車處罰的因素之一,裁決處罰的最終依據必須是違法情節和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