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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挖坑單位成被告
鄭樹林說,他在哈爾濱無線電工具廠做鉗工,妻子沒有固定職業,每月收入很微薄。住院時對方說等出院後一起結算,但出院後他們找到道外供水公司要求賠償時,該公司卻讓找上級單位——哈市供排水集團。
按照鄭樹林的說法,哈市供排水集團同意賠償,但是得通過法律程序,法院判多少,他們拿多少。
出院後不久,鄭樹林和妻子將哈市供排水集團告上法庭,二人共計要求索賠4萬餘元。根據相關規定,由哈市道外區法院審理鄭樹林人身損害賠償,哈市道裡區法院審理付麗艷人身損害賠償。
庭審中,鄭樹林認為,被告維修冒水管線,將路面挖開形成一個深約60厘米的坑,但是沒有回填,而且未設任何警示標志,造成他和妻子連人帶車掉入坑內,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哈市供排水集團認為,維修管線後已經將事發路段的坑全部回填,回填後道路維修由其他單位負責。承認事發現場有深坑,低於路面20厘米,未設任何警示標志。而且事故發生在凌晨,道路上車輛及行人極少,鄭樹林可能存在超速行駛的行為及道路上燈光昏暗瞭望不夠的原因。哈市供排水集團同意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認為醫療費過高。
4 法院一審判挖坑單位擔責
近日,哈市道外區法院和哈市道裡區法院先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將道路挖開回填後,路面形成深坑,被告未盡管護義務,未及時予以維修,也沒有設立警示標志,導致原告摔傷。原告身體受到傷害的結果與被告的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關於其不負維修義務、鄭樹林超速、瞭望不夠等辯解,因無法律依據,故不予采信。
據此,哈市道外區法院判決哈市供排水集團賠償鄭樹林醫療費等共計10797元;哈市道裡區法院判決哈市供排水集團賠償付麗艷醫療費等共計16702元。
接到判決後,哈市供排水集團不服,近日已向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