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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偉銘宣判至今,其定罪量刑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和熱議。日前,記者就有關問題多方走訪了相關部門,對此案定罪量刑中的相關問題作了進一步了解。
『對孫偉銘案的定罪量刑有充分依據。』相關人士指出,孫偉銘集長期無證駕駛並有多次違法記錄、無證醉酒駕車、嚴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等多種惡劣情節於一身,對這些情況應全面審視、綜合分析,其犯罪是一個上述多種因素和情節緊密聯接的過程,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關人士認為,孫偉銘案是一個特殊個案,其案情很難復制。另據了解,對類似情形的案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無論在全國或在四川,此案均非首例。
定罪量刑 有充分依據據相關人士稱,孫偉銘案宣判至今,社會大眾從不同層面、不同視角來看待此案,觀點存在分歧。從總體上看,不少認識往往只抓住或突出案件中的某一兩個方面的情節,有意無意地忽略甚至捨棄其他因素,由此得出的結論支離破碎,甚至片面。比如有人發出這樣的疑問,是不是無證駕車,或者醉酒駕車肇事,只要出現類似的後果,就將面臨和孫偉銘一樣的命運?
為此,相關人士指出,孫偉銘在此次犯罪中,集長期無證駕駛並有多次違法記錄、無證醉酒駕車、嚴重超速以及造成四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等多種惡劣情節於一身,『對這些情況應當予以全面審視、綜合分析,其犯罪是一個上述多種因素和情節緊密聯接的過程,而不能相互分割,孤立看待。』
相關人士稱,孫偉銘案其性質、後果已經超出了交通肇事犯罪的范疇,判決支持檢方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意見有充分根據。
之所以對孫偉銘處以極刑,是該罪加重情形的量刑起點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孫具有多種量刑上的加重情節,同時又沒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一審在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情節、犯罪後果以及社會危害性等諸多因素的基礎上,依法判處死刑是適當的。
詳解定罪 多種情節綜合認定 不能孤立看待『孫偉銘犯罪的多種情節處於一個連續的過程中,絕不能把任何一個情節孤立地、片面地分割開來看。』據稱,在孫偉銘案中,孫偉銘於2008年5月購買別克轎車後,沒有經過正規培訓,更沒有取得駕照。據查,在車輛上牌的第三日起,這輛車就開始有交通違法行為。據統計,在購買車輛後直到去年12月事發當天,僅半年多時間即有10次違法記錄,且種類多樣,超速、闖紅燈、佔公交專用車道等都有,孫偉銘自己也承認其中有6次都是自己駕車所為。
相關人士認為,綜合這些情況可以看出,孫偉銘從購買別克轎車並無證駕車的那天開始,其一慣無證駕駛且多次違章的行為本身就表明,他既未將規范和安全行駛放在心上,更未對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予以真正重視,其心態實質上一直是對社會公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持漠視、無所謂態度,其已經在以危險方法危及社會公共安全,特別是已對不特定公眾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而此次犯罪正是其長期以來忽視安全行駛的累積結果,可以說是『事出必然』。
再看案發當天的情況。孫偉銘參加壽宴,大量飲酒,肇事後其血液中的乙醇濃度為135.8mg/100ml,被認定為醉酒駕車。作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孫偉銘應當知道飲酒後駕車的後果。此時,危險因素再度昇級。
當天,孫偉銘大量飲酒後駕車,說明他繼續在放任自己的行為。在與第一輛比亞迪轎車發生追尾後,孫偉銘並沒有停車接受處理,反而提速駕車逃離現場;在車輛較多的路段,短短1600餘米逃離過程中,在限速60km/h的路段上,他的速度很快提昇至134~138km/h。
最後行駛到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又越過道路中心黃色雙實線逆向行駛,連續撞上對面正常行駛中的四輛車,並直到其車無法行駛為止,最終釀成4死1重傷、財產重大損失的嚴重悲劇。
此案焦點: 間接故意還是過於自信『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區別在犯罪人的主觀心態。』據相關人士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對危害後果主要持故意的心理態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而此案對被告人孫偉銘定罪的爭議焦點就在於,他主觀上是刑法規定的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間接故意。『這兩者非常接近,司法實踐中區分起來也很困難。』
依照刑法規定,在過於自信的過失犯罪中,本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有所預料,但自信憑經驗、能力和當時情況等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本人也可能采取一些防止危害結果繼續和擴大的措施。而在間接故意中,本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一種無所謂的放任態度,且往往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也不依靠任何條件去防止該危害結果的發生,當危害結果擴大蔓延時,往往也是聽之任之。
孫偉銘自信能避免後果無任何依據據稱,過於自信的過失,是犯罪的人過高地估計了自己防止犯罪後果發生的能力,而誤以為後果可以避免。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考查該人是否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就必須考查他的自信是否有根據。
相關人士指出,在孫偉銘案件中,有根據的因素應包括是否有駕照,是否具有達到了安全行駛標准的熟練駕駛技術,駕駛機動車期間是否有清醒的頭腦、敏捷的動作,豐富的駕駛經驗,案發時路面的具體環境,如是否處於人口密集區、車輛數量是否較多等等。
『這些依據還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僅僅是犯罪人的憑空想象。』相關人士認為,孫偉銘案中,孫偉銘沒有接受正規的駕駛培訓,沒有取得駕照,再加上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加之事發路段屬於車輛、人群密集,沒有能夠憑借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條件。由此可以確認,孫的自信並沒有客觀上的根據。
詳解量刑據稱,對被告人的量刑應當從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及犯罪後果、刑罰的預防功能等很多因素來考慮。
無證醉酒超速等 主觀惡性深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駕駛執照,纔能駕駛機動車。孫偉銘在沒有考取駕照,不具有駕駛車輛資質的情況下,長期無證駕車,且其10次違法記錄中至少有6次都是他自己駕車造成。正是孫長期忽視公共安全的無證駕車和多次違章行為,埋下了悲劇的第一個禍根。
事發當天,孫偉銘嚴重醉酒,在如此狀態下駕車,已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事發當時,孫偉銘還嚴重超速。孫在首次撞車後不僅沒有停車等候處理,反而高速駕車狂奔逃離現場,結果又超越路段中心實線並連續撞上四輛車,造成嚴重後果。孫後來留在現場完全是因為其車因多次撞擊其他車輛導致無法行駛,而並非主動和自願留下。
4死1重傷 犯罪後果極其嚴重在本案中,孫偉銘的犯罪行為不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且情節極其惡劣,造成了4死1重傷及公私財產遭受巨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兩個家庭瞬間破碎,另一個家庭傷者臥床不起,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對丈夫等親屬不能辨認,且面臨著長期的後續治療和護理問題,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巨大。
無任何法定或酌定從輕及減輕情節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相關人士認為,在孫偉銘案件中,孫具有多種加重情節,卻沒有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從輕及減輕情節,『法院判處其死刑是有充分的法律根據的。』
無證、醉酒駕車現象突出相關人士稱,還必須指出,近年來,隨著車輛的迅速增加,交通安全形勢日益嚴峻,無證駕車、醉酒駕車的現象日益突出,給國家帶來了極大的財產損失,同時也給受害者及其家屬造成不可恢復的損害和痛苦。
釋疑 間接故意也可判死刑孫偉銘案一審宣判後,引起不少網友議論。有一種聲音提出,孫偉銘即便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也屬於間接故意,沒有直接故意犯罪主觀惡性深,對他處以極刑顯得偏重?
相關人士稱,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間接故意下不能判死刑,而間接故意也只是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的眾多因素之一,此外,還要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犯罪後果、犯罪情節等來綜合考慮。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也有網友認為,孫偉銘案畢竟發生在交通事故中,不宜處極刑。
相關人士認為,孫偉銘案發生在交通事故中,但其罪名已變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借交通工具實施的此罪,在具有多種加重情節且沒有從輕或減輕情節的情況下,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據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上的危險犯,只要危險成立犯罪就構成,犯罪成立並不要求危害後果一定發生。在本案中,孫偉銘的行為不僅嚴重威脅公共安全,而且造成了4死1重傷的嚴重後果。這一後果對定罪本身並沒有影響,只是量刑時予以考慮的加重情節。
醉酒導致控制能力和意識下降 不能減輕刑事責任據稱,醉酒在客觀上可能會導致人的辨別和控制能力的下降,但依我國刑法規定,以此卻不能減輕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以此為由辯稱自己當時沒有控制能力並將其作為應當減輕責任的理由,依法是不能成立的。本報記者杜雯
孫偉銘案的標本意義孫偉銘被判處死刑的一審判決一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有關法律專家說,不管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客觀上引發了全社會對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視和思考,從這一點看,此案有較深遠的標本意義和作用。
首先,孫偉銘案在司法界的連鎖影響開始顯露,國內近期發生的類似案件的審理備受關注。成都的『4·25』悍馬車醉酒肇事逃逸致1死5傷案,南京的『6·30』醉酒肇事致5死4傷案,肇事者均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當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孫偉銘案無疑將以上兩起案件審理判決推上風口浪尖。杭州『5·7』鬧市飆車交通肇事案雖已宣判,但相關議論仍熱度不減。
其次,從社會層面看,孫偉銘案一審死刑判決的震懾作用相當大。且不說各地公安交警部門紛紛掀起一場查禁酒後駕車的集中整治風暴,事件對普通群眾特別是有飲酒駕車經歷的人觸動極大。記者最近在成都市區采訪時了解到,在酒樓、酒吧、歌廳等場所,很多人酒後都主動選擇乘坐出租車。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胡光偉教授說,頻發的醉酒駕車肇事等公共安全事件,說明將法制知識變為人們身體力行的法治意識,仍有漫長的路要走。而孫偉銘案客觀上起到了『倒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