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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遭律師恐嚇 老總涉嫌侵佔國資被判無罪
2009年08月03日 13:05:50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核心提示2004年8月,京津發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京津實業)原總經理王向寧在離任審計中,發現涉嫌職務侵佔國有資產約1000萬元,後被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歷經7次開庭審理(本網6月2日曾作報道 ,見報道《公司老總涉嫌職務侵佔 多次開庭審理未判決》)。6月3日,廊坊市廣陽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王向寧構成職務侵佔的四起事實均證據不足,故公訴方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王向寧無罪。  

  『判決結果真是莫名其妙——個侵吞公司近千萬元財產的人竟被宣判無罪!法律難道就是這樣打擊犯罪,保護國有資產的?』日前,京津實業的代理人,副總經理蘇林致電本網,詳談對審理程序的不滿與對判決書的疑惑。

  蘇林告訴記者:『京津實業是1992年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制企業,目前公司約70%的股份是國務院國資委直屬的中央企業持有。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公司股東們「不答應」。要求我們按照法律程序繼續爭取我們的權利。』

  『誰給了法院壓案不審的權力』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即使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的申請,最長的審理期限也只是九個半月。

  蘇林說: 『本案2007年5月8日檢察院就提起公訴,按法定程序早該審理完畢,但廣陽區法院一審竟然歷時兩年多。本案第一次開庭審理是在2007年7月11日,此時已經超過了人民法院最長一個半月的審限,而沒有經過開庭審理的案件,是不能向省高院申請延期且人民檢察院也無權申請延期審理。也就是說,本案在第一次開庭時就已經違法,在提起公訴到開庭審理的這段時間內,廣陽區人民法院在乾什麼?誰賦予了他們壓案不審的權力?

  針對判決書中的『法院就此案向上級院進行了請示』,蘇林認為,『即使真有必須要請示的問題,上級法院也應該在法定審限內答復完畢。我沒看到哪部法律規定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工作請示匯報是法定延長審限的理由。』

  『誰給了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權力』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經過法庭審理後就應該進行評議、判決。而王向寧案在2007年8月份9日已經開庭審理完畢,王向寧本人也在法庭上作了最後陳述,然而,法院卻遲遲沒有依法宣判。由於廣陽法院審限嚴重超期,直接導致王向寧被取保候審。

  2008年10月28日,廣陽區人民法院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又對本案進行重新審理,理由是『檢察院補充了新證據』。由於廣陽區人民法院決定本案重新審理,致使王向寧及其辯護人當庭翻供,對多次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補充其的漏洞。

  2009年5月21日最後一次庭審中,王向寧再次針對公訴機關的指證補充相應文件,並導致前後證據和辯護自相矛盾。

  蘇林告訴記者:『在本案擱置的過程中,王向寧及其代理律師四處活動,阻撓本案依法公正的審理,並利用其個人控股公司快速轉移財產。本案一拖再拖的真實原因吧!』

  對法院的這種失常表現,京津實業的幾位負責人非常不理解:『先不論本案在此時已經超過了法定審限,即使不超,也應該只是對新證據進行舉證質證,而不應該對全案再重新審理。是誰授予廣陽區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權利?』

  『判決書:有罪證據全部采納卻做出無罪判決』

  『判決書簡直就是不知所雲!』蘇林提出對判決書幾個疑問:

  第一,公訴人在法庭上提供的大量有罪證據,但在判決書中沒有被列明,自然也就沒有經過合議庭的評議。而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法庭上被質證的所有證據必須評議,廣陽區人民法院為什麼只對有罪的證據進行評議,其真實用心是為了什麼?

  第二,庭審記錄未經出庭的京津實業代理人閱讀確認,就作為了判決的依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為什麼要隱瞞法庭記錄?這樣的記錄還有公信力嗎?作為判決的依據還能讓人放心嗎?

  第三,判決書沒有任何說理就武斷地做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倡導增強判決書的說理性,而本案的判決書竟然在對公訴機關提出的證據全部予以采納的情況下,未經任何分析說理,卻做出了無罪的判決。有罪的證據全部采納了,也沒有提出無罪的駁斥,因何作出無罪的判決呢?

  『什麼是領導滿意的答復』

  王向寧其辯護律師李樁在法庭多次聲稱:『我在河北省委領導辦公室,向省委主要領導講本案情況,省委及政法委領導的態度很明確,表示同意我方意見,並已下達指示給廊坊政法委。』京津實業的負責人稱:『我們不相信辯護律師李莊上述言論,但令人不解的是,在王向寧被提起公訴後,廊坊市政法委曾多次召集廊坊市公、檢、法三家調度該案件,理由是「上級領導過問了本案」。對審理期限一拖再拖。』

  本案從遲遲不判到倉促下判,法院工作人員對京津實業的負責人講:『近期河北省委某書記親自到廊坊來了,要求我們在他離開廊坊前就王向寧案給他一個滿意的答復。』蘇林說自己不明白什麼是領導滿意的答復。

  『檢察院需要我們理解什麼?』

  在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中,檢察機關一直態度鮮明的指控被告人王向寧構成犯罪。公訴人最後的公訴意見也是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構成犯罪。

  無罪判決下達以後,京津實業向檢察機關提出了抗訴申請,廣陽檢察院做出了抗訴的意見,但廊坊市檢察院公訴處工作人員最終答復是:案件提起抗訴也很難抗贏,使判決書生效就是我們不予抗訴的答復。

  蘇林告訴記者,公訴人在起訴過程中一直壓力很大,甚至受到辯護律師恐嚇、威脅:2009年4月2日開庭審理結束後,律師李樁對公訴人李春蕾(廣陽區檢察院女子公訴科科長)說:『你現在對我服軟還來得及,將來國家賠償時我還可以給你求情,否則我讓你做不成檢察官。』公訴人員走出法院後,李樁突然駕車向人行道上的李春蕾撞過來,被書記員制止後停車,然後駕車快速離開現場。

  李春蕾接受了記者采訪,雖然表示不願意談起此事,但對此經歷予以確認。李春蕾說:『此案經過3年的公訴,得到這個結果,令人震驚,但又無奈。』

  國有控股公司的疑問

  『辯護人為什麼如此囂張?本案正在審判過程中,辯護人又如何提前就確定本案最終會做無罪判決、需要國家賠償?判決結果是誰在審理未完成時就預先知道並提前告訴了辯護人?』京津實業的質疑接二連三。

  最後,蘇林再次向記者表示,京津實業不認可法院的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將影響了我公司的下一步發展。目前,部份股東情緒激動,可能影響社會穩定。京津實業將繼續用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保護國有資產不被侵吞。

作者:    來源:中新網  編輯:程赫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