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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救行動第一步,就是主動取得死者家屬的諒解,與死者家屬們就民事賠償達成了協議,並將多方湊齊的4.5萬元賠款送到死者家屬手中。死者家屬因而向法院申請撤回對三位村民的民事訴訟,並出具諒解書,希望法院對三位村民適用緩刑。
營救第二步,遼市村全體村民向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宜春市政府遞交了聯名申請,說明三村民將小偷打死是出於義憤、見義勇為、防衛過當的行為,要求法院給予三位村民寬大處理。遼市鄉政府在聯名申請書上蓋章支持村民。
開庭審理當天,審判大廳座無虛席。對於村民而言,那是一堂生動鮮活的普法課。村民聽懂了『打死小偷不是正當防衛行為,而是犯罪行為』、『小偷雖然違法,但他的生命權同樣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容侵犯』、『小偷抓住了應當交由司法機關處理,而不能對之進行毆打』這些話裡面蘊藏的法律含義。
法院認定屬故意犯罪三村民獲刑經審委會討論,法院對『村民打死小偷該擔何責』案進行了判決:易耀興、易某、易某某三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遼市村村民對此判決結果存有異議,但絕大多數人認為該判決『既維護「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又體現了法律的公正與威嚴,情、理、法都兼顧到了』。
袁州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彭衛祥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談道,近年來,袁州區發生過多起村民打死小偷案件,這足以說明這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許多人錯誤地認為打死小偷屬於正當防衛,是伸張正義。我國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同時又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遼市村三村民打死小偷屬於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當小偷被圍時,不法侵害實際上已結束了,因而就不能再實行正當防衛了。尤其是當小偷倒在稻田裡時,他已喪失了繼續實行不法侵害的能力,就更不能再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了。因而,抓住小偷後將小偷打死,不屬於正當防衛,而是故意犯罪。因此,奉勸大家,抓住小偷後,只可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將小偷打死或者打傷了,其罪行比小偷的罪行還要重,這就適得其反了。』
量刑偏輕利於弘揚正氣對於三位被告人的判決結果,有人認為量刑過輕,因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按刑法規定要判刑10年以上。對此,彭庭長認為,『之所以這麼判處,是因為此案中三被告人均是傷害被害人的腳,在共同犯罪中都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打死小偷的主犯公安機關沒有確定),依法應減輕處罰;其次,三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親屬已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已履行;最後,抓小偷是見義勇為的正當行為,應當得到保護與提倡。如果量刑過重,無疑將使這種優良傳統受到衝擊,這對弘揚正氣、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是不利的。』
『這個案子是讓人痛心的,原本村民是做好事,勇抓盜賊,但因為行為過當卻將一個見義勇為的行為最後演變成了犯罪行為。』該案辯護律師錢玲感慨道,『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對盜竊嫌犯使用暴力,即便是犯罪的盜賊也有人權,將盜竊嫌犯打死打傷同樣是犯罪,要承擔法律責任,將受到法律制裁。我們農民朋友平時應加強普法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