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滿釋放人員因強奸罪(未遂)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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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網8月6日訊 近日,伊春市新青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未遂)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4年。
2006年12月26日,李某因搶劫被新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滿釋放後,李某本應吸取教訓,但在2009年4月30日20時30分許,李某酒後在新青區機修廠附近看見單身女子吳某,遂產生了強奸吳某的想法,便跟隨其至新青區機修廠北門附近,李某上前用左手摟住吳某的脖子,欲對其實施強奸,由於吳某反抗並呼救,被其在家的丈夫聽見後出來制止並將其抓住,李某強奸未能得逞。同時,吳某打電話報警,新青公安分局刑警隊民警及時趕到將李某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方法,欲對被害人實施強奸,由於被害人的強烈反抗及其丈夫及時趕到制止,使其強奸目的未能得逞。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1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李某還分別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的情節,系犯罪未遂,應比照既遂從輕處罰;第65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系累犯,應從重處罰。據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作者:馮光照 王蔥郁 來源:東北網-林城晚報 編輯: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