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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府駐派監事有權對違規高管提出罷免建議
2009年08月12日 08:46:39  平安龍江網 【 字體:

  東北網8月12日訊 哈爾濱市政府向出資國企派駐的監事會不是企業的『婆婆』,在企業沒有人事權、財務權、經營決策權,只有監督權。記者從昨天召開的市政府國資委向出資企業派駐監事會工作會議上了解到,市國資委已出臺《市國資委派駐監事會(監事)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規范向出資企業派駐監事會工作,進一步維護國有資產安全,推動出資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監事上報不法行為不須征求企業意見

  根據《意見》,市國資委派駐的監事會及其成員實行外派監事,不參與、不乾預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他們『以財務監督為核心,以查賬為主』,采取日常輪流監管和列席企業有關會議等工作模式,對所監管企業的重大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程監管。監事會(監事)發現監管企業的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有違反財經紀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侵害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行為時,有權向市國資委報告,不須事先征求監管企業的意見。他們還有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監管企業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監管企業的利益時,要求他們予以糾正;依法對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從而達到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促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目的。

  監事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報告將追責

  根據《意見》,派駐監事要遵守『六要六不』的行為規范,廉潔自律。監事會在企業履行職責的費用由市國資委負責,不花企業一分錢。對於派駐監事由於工作失職、瀆職或違反紀律,對監管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失查、失報或由於不盡職、以職謀私在監管企業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受到嚴肅處理。

  《意見》規定,派駐監事未按照監督檢查計劃和監督檢查工作程序進行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到位,致使監管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未能及時發現的;對已發現的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未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或不報告的;對監管企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的;對已發現的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決策和經營行為,未及時報告,致使監管企業形成重大資產損失的;強行乾預或參與監管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造成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的;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接受企業饋贈,或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侵佔監管企業財產的,都將依照有關法紀和企業章程規定追究其責任,並按乾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處罰。

  負債務者不得出任監事會成員

  《意見》對國企監事會成員的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擔任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個人所負債務到期未清償者,都不得出任監事成員。

  市國資委還出臺了《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檔案管理辦法》、《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工作保密制度(試行)》、《哈爾濱市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會議制度(試行)》、《哈爾濱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底稿編制辦法(試行)》等文件,進一步促進向出資企業派駐監事會工作。

作者:劉茜艾 王方遒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編輯:雷蕾